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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操詐騙;違法代操;比特幣代操;虛擬貨幣代操;代操違法;代操法律責任

「證券代操」是什麼?-合格證券分析師就能幫人代操?代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違法嗎?—-法洛威

在國際轉單效應、台商資金回流及美國等主要經濟體實施量化寬鬆政策(瞭解量化寬鬆政策影響,請參考每個人都應瞭解的QE真相! 避免淪為財務分配的受害者)等利多因素帶動下,台灣指數2021年7月15日創下1,8034點的歷史新高,日成交量規模擴大至3千多億至6千多億,「全民皆股民」的榮景終於又在台灣得以復見。在這般投資及投機氛圍助漲下,各種股市亂象油然而生,讓許多股民陷入危機而不知覺。法洛威將彙整坊間所謂「證券代操、報明牌」所衍生法律問題,並給予適當建議,協助投資人避開代操地雷。

此外,有鑑於交易的機密性及便利性,比特幣似乎已成為股票、債券、黃金以外,全球投資人趨之若鶩的投資標的。然而比特幣在我國的定位究竟為何?比特幣代操違法嗎?如果對於相關知識一知半解,法洛威也將在本篇文章一併為讀者解說。

證券業業務–特許行業定義及其影響

美國前國務卿季辛吉曾說過一句名言:「如果你控制了石油,你就控制了所有國家;如果你控制了糧食,你就控制了所有人;如果你控制了貨幣,你就控制了世界」,傳神地說明了「貨幣」對於人類是有多麼重要,小至個人大至國家無不在為爭取更多貨幣而努力不懈。

金融業是扮演一個社會「貨幣」流通效率與否的重要角色,所以被視為國家的經濟主要命脈,為了維持金融秩序及穩定經濟,多數政府都會將金融業列為特許行業,以作為控制市場的主要手段之一。

根據公司法第17條第1項內容:「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是台灣對於「特許行業」的相關規定之一。在台灣,如果想從事包括證券、保險、投信投顧等金融行業,就必須向目前的主管機關金管會申請並經許可之後,方能設立相關公司及經營前述證券、保險、投信投顧等特許行業。

代操是什麼?代操與投信投顧業務關聯

坊間所謂的「代操業務」正式名稱是「全權委託投資」,白話來說就是投資人將他的資金交給特定人,並由其特定人協助投資股票、期貨、選擇權等證券商品的行為。目前在台灣能協助代操的金融機構僅有「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兩種,「證券投資信託」就是市場上所稱的「投信」,主要是為向不特定大眾募集資金後,組成特定的一檔「基金」並且由基金經理人協助管理基金,該基金的盈虧由全部的所有人來承擔。「投信」公司主要的服務範疇包括「共同基金」及「政府基金」項目,一般民眾較不容易直接授權「投信」公司進行代操業務;至於「證券投資顧問」則是市場俗稱的「投顧」,主要業務就是提供投資意見並收取報酬,電視上的「股市評論員」多數都是由投顧公司出身。

在台灣,僅有政府合法立案的投信、投顧公司,才能合法從事代操業務並藉以營利,合法的投信、投顧公司可金管會的證券期貨局網頁查詢

倘若在上述金管會的網站無法查詢到的公司,不論其公司名稱是否為「OO投資公司」、「TT顧問公司」,甚至將公司包裝成「某某資訊公司」,只要係從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的「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亦或是期貨交易法第3條規定的「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或其組合之交易」的代操業務並且收取報酬,就會有可能涉及刑事及民事責任。

證券分析師業務範疇?證券分析師就能協助代操?

在台灣坊間所謂的合格「證券分析師」,多數是指由民間單位「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舉辦的「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通過的人,通過這樣考試的分析師只能說在證券分析相關領域上有具備一定的知識。如果某人並非是合法的投信、投顧業者,但仍自稱「證券分析師」並營利從事證券代操或報明牌依舊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的規定,可處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代操違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違法態樣

親友間有償行為

親朋好友針對證券投資彼此交換心得並不犯法,甚至如果感情好協助「免費」代操當然也不違反相關法規,但如果涉及收費報明牌或代操營利,縱使雙方事前簽訂合約或契約書表明「自願」給付報酬,依舊屬於違法行為。

將交易策略包裝成軟體出租

坊間有越來越多投資「軟體」,以出租的方式向不特定大眾收取報酬,然而事實上這樣的行為只是把所謂的「交易策略」寫進交易軟體,藉由軟體提供他人交易策略。類似案例只是透過軟體、程式給予他人投資意見或協助代操,在司法單位眼中依舊是違法行為。

藉開課名義從事報明牌或代操行為

當前在FB、IG及Telegram等社群媒體推波助瀾下,與投資有關的課程逐漸由過往的實體走向線上模式,課程中講師除了分享過去的投資策略並編輯成為講義外,部分講師遊走在法律邊緣直接給予個股價格及多空交易操作方式,甚至是協助代操。

法洛威曾經協助案件當事人,向證券期貨局詢問坊間開設投資課程並收費是否違法,主管機關函覆內文明確指出「代操」營利的行為必定違法,但單純開班授課分享投資策略的行為並無明顯違法之虞,但仍須個案認定。

有價證券是指具有一定價格和代表某種所有權或債權的憑證,因為這樣的性質也被稱為「代替性證券」或「替代性證券」。台灣證券交易法第6條的規定,包括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國庫券、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商業本票都是有價證券的一種。然直到2024年為止,台灣的金管會仍未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視為「證券」,而是將虛擬貨幣認定是「虛擬商品」。在這樣自我限縮的解釋下,倘若坊間某特定人主張可以代操比特幣,因為比特幣不屬於法律定義的「證券」,自然也就不會被視為違反投信投顧法的違法行為。

然而,雖然代操虛擬貨幣不違反投信投顧法,但倘若經營虛擬貨幣行為不當,依然會牽涉下列法律風險:

我國銀行法規定,原則只有銀行才可以跟大眾收取款項、支付利息,如果某企業或行為人,利用保證獲利、高分潤等宣傳招攬虛擬貨幣的投資,達到對外吸收資金目的,就有可能違反銀行法。

虛擬貨幣雖然在我國仍未被視為是貨幣,但因為仍有其經濟性,因此倘若標榜經營虛擬貨幣業務,對不特定人施用詐術,將會有觸法的可能。

結論觀點–代操風險

「貪」與「貧」往往只有一線之分,金融市場的「致富」美夢往往如同「春夢」般誘人,尤其在詐騙橫行的時代,讓人受騙的「一夜致富」騙局更是經過精心設計,但在夢醒時分之際,讓人痛徹心扉的結果佔了多數。奉勸有心在投資事業闖出一片天的朋友,應該透過時間的淬鍊培養自己的投資思維及策略,同時在面對「不勞而獲」及快速致富」的陷阱時,仔細停、看、聽才是明哲保身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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