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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訊息 言論自由

「假訊息VS言論自由」之爭?進退失據的「執法界線」—-

近期台灣藝人在社群媒體平台公開宣稱「很多孩子走了」,隨後伴隨行政單位公開抨擊類似言論,甚至要求法辦,在這樣一來一往的情況下,頓時間又讓整個焦點充滿「政治話題」,又再度讓問題本身失焦。法洛威本篇討論的重點,側重在新冠疫情假消息在司法判決的結果,同時探究為何無法有效杜絕所謂的假訊息流竄,希望藉由文章給予社會更多元的討論面向。

談到疫情相關「假消息」要想到「疾病傳染防治法第63條」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事實上「假訊息」涵蓋範圍應該包括各行業及各個面向,但為避免文章失焦;本篇文章將著重在與新冠疫情相關的假消息。

凡是涉嫌傳遞不實的新冠疫情假訊息,行為人就涉嫌違反「疾病傳染防治法第63條」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等2項條文。「疾病傳染防治法第63條」規定:「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規定:「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原則上因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除了罰金外,更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涉及「人身自由」的處罰,會比「疾病傳染防治法第63條」單純的罰金更為嚴重。因此如果行為人行為時同時構成該2條法律時,自然會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優先適用,但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立法的期間較晚,因此法條適用上會有一段短時間空窗期,詳盡說明如下。

新冠疫情「假訊息」法條的適用

至於行為人到底適用哪項條文,就要看行為時的時間。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告為傳染病防治法所規定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同時立法院於109 年2 月25日公布施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日期為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同時於111年5月27日在立法院延長至112年6月30日。

如果行為人是在109年1月15日以前散佈新冠疫情的假消息,因為當時新冠疫情並非是法定傳染疾病,因此不會受到處罰;倘若行為人行為時是介於109年1月15日至109年2月25日,因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尚未修訂,原則上會適用「疾病傳染防治法第63條」;109年2月25日則會適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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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訊息抓到要坐牢?傳播「假訊息」司法判決的真相

截至111年5月為止,與新冠疫情不實資訊相關的案例尚未超過100件,且全數都是單一個案,並沒有組織性、集團性的犯罪被司法單位偵辦。白話來說,假訊息目前偵辦的都是一般老百姓,而非境外勢力或是有組織性、集團性的網軍。

另方面,法洛威查詢假訊息的司法判決,接近9成的判決結果都是處罰1萬到5萬元不等的罰金,其中最重刑責個案被判處30天拘役,但同樣得易科罰金。司法假訊息多數輕判的結果,並非法官都是恐龍法官,相反地,多數個案都是不經意,甚至是基於善意提醒身邊親朋好友而誤觸法網,因此獲得輕判。

【假訊息】司法判決的實質意涵

法洛威認為「假訊息」立法應該著重在偵辦組織性、集團性地不實傳播有關疫情的假訊息,而非側重在偵辦過失或是不慎誤觸法網的一般國人,然而在台灣整個社會充斥著速食文化效應,造就政府、國人、媒體只是追求形式上的短暫成就,而忘了探究事件的本質理應為何?這樣過度強調形式而罔顧本質的社會,不僅將葬送人與人之間的溫度,恐將連帶影響整個社會的競爭力。改變的契機除了善選服務的政治人物外,適時檢視新聞、政府、民代的言行,必要時發出適時的反對之聲,才是保障台灣法治得以穩定運作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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