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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不出庭 會怎樣

一篇文章解決「告訴人不出庭會怎樣?」、「告人費用」如何計算、「能撤告嗎」等告人的疑惑?告人前應該掌握的法律常識—法洛威

你知道「告訴」與「告發」的差異是什麼嗎?你是否知道在台灣,刑事案件如果想要告人,是否需要「繳錢?」、「費用又是如何計算?」、「事後是否能撤告?」、「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是什麼?」。此外,你是否知道「告訴人不出庭,可能會面臨被國家罰錢的風險」。

如果你對於上述問題心中滿是問號?法洛威將利用本篇文章協助讀者瞭解告人前應該有的法律常識。

「告訴」與「告發」是什麼?「告訴人」與「告發人」是什麼?

關於「告訴」的規定,是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白話文就是如果你是詐騙、車禍、傷害等案件被害人,就能夠向警察、調查局、地檢署等司法單位,以「告訴人」的身分進行告訴,希望司法單位協助你爭取權益。

至於「告發」法條,則可以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也就是說即使你是路人甲,而非被害人,依舊可以用「告發人」的身分向警察、調查局、地檢署等單位「告發」社會不公不義的事情。

非被害人的告訴人

原則上犯罪被害人才能以告訴人的身分提告,但法律為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也就是縱然不是被害人,但如果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法律就賦予告訴的權利,這種獨立告訴權,即使被害人不同意告訴,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依舊可以獨立行使而不受影響。

此外,如果被害人死亡,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規定:「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本條規定主要確保案件被害人生前未及告訴,即可由配偶、直系血親為被害人履行告訴權利,但倘若是告訴乃論之罪,則會受不能與被害人明確表示的意思相反之告訴或撤回告訴。

包括刑法營業秘密法等法規都有「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的規定,其中多數犯罪行為都是所謂的非告訴乃論,僅有少數的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行為,而且法條也會特別強調「須告訴乃論」等字樣。

所謂的「告訴乃論」是指被害人及擁有告訴權的人(前述非被害人的告訴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得以進行偵查、起訴,否則就算檢察官起訴,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為不受理判決。至於「非告訴乃論」,即便未有人提起告訴,檢察官依法均可以偵查、起訴,也沒有告訴期間的限制。

日常生活中車禍所導致的輕傷、公然侮辱或誹謗他人名譽等行為都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類型案件都必須要被害人或其他具有告訴權的人出面向警察機關、檢察官提出告訴,國家的公權力才會介入調查。切記「告訴乃論」的案件,告訴權人必須在知道犯罪行為人的6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果超過6個月才提起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檢察官就應為不起訴處分。

「非告訴乃論」之罪,一旦司法警察、檢察官發動偵查後,縱然告訴人或告發人後悔不想繼續偵查,司法警察或檢察官依就必須依法繼續偵查,而不受告訴人或告發人拘束。

「告訴乃論」之罪除了告訴人必須向警察、檢察官提出告訴後,司法警察或檢察官才可以偵查外,如果告訴權人在法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告,但是撤告之後就不能再提出告訴。

「如何提告」及「提告費用」等提告流程

「提告的方式」

至於如何向加害人提出告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意思為想要告人可以透過撰寫「書狀」或是到地檢署、警察局、調查局等司法單位「配合製作筆錄」即可完成告訴或告發。

「提告地點」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根據該法條,告訴人或告發人如果想要提告,就必須到被告的戶籍地或行為地點去進行提告的動作。例如,甲、乙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根據該法條,告訴人或告發人如果想要提告,就必須到被告的戶籍地或行為地點去進行提告的動作。例如,甲、乙雙方約定雙方約定台北市談判,但甲不滿乙談判過程態度不佳,遂拿出預藏的球棒痛毆乙,導致乙受重傷,事後乙得知甲戶籍地設立在台中市。本案假使乙想要提告,僅能到行為地「台北市」及甲戶籍地「台中市」提告。亦即未來包括製作筆錄及開庭,都會在提告之處進行,而並非乙的戶籍地或居住地。

「提告費用」

與我國民事案件須要先繳交裁判費用的制度相比,我國刑事訴訟並沒有類似的規定,因此在台灣,透過刑事案件告人原則上是「免費吃到飽的概念」。

但免費的概念是指告訴人或告發人有撰寫告訴或告發書狀的能力,或者是具備基礎的法律觀念,能夠知道司法單位製作筆錄詢問的重點,而不用聘僱律師陪同。如果需要雇用專業律師告人,律師費用自然就是告訴人或告發人必須負擔!

「告訴人不出庭 會怎樣?」—-「詐欺 告訴人不出庭」的實際案例

司法偵辦的過程就好比堆積木,必須仰賴一層一層的證據來推砌事實,檢察官與法官在根據事實來做出相對應的判決。一般案件中,最瞭解事實真相的莫過於犯罪現場的人員,這些人員就包括加害人、告訴人(被害人)及證人,這三者當中,要加害人證明自己犯錯,顯然就是違反人性的作法,因此檢察官與法官只能冀望告訴人與證人能夠協助釐清真相。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賦予檢察官或法官在證人不配合作證的情況下,可以處以罰鍰來加強證人作證義務。此時聰明的讀者會問,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有規範到告訴人嗎?光由法條觀察其實告訴人並未受到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的規範,但實務上檢察官或法官可以將告訴人以證人的身分傳喚到案,此時告訴人就兼具證人的身分,如果告訴人未依法到場,就有可能會被處以3萬的罰鍰。

法洛威實際處理的案件中,曾經有個詐欺案的受害人,被詐騙集團騙取3萬塊,向警察機關提出告訴後,與案件相關的人頭戶就高達5個居多,因此該告訴人就必須到數個不同的縣市去配合製作筆錄,未來如果案件又分配到不同地檢署,那麼該名告訴人一樣要到個別地檢署去製作筆錄,否則就有可能被處以3萬元的罰鍰。

如果讀者本身是經營草創企業或者本身就職的公司請假非常不容易,建議提告之前必須思考訴訟是否符合經濟效益。否則縱然最後獲得勝訴,但最後卻導致影響自身企業的營運或者請假過多,遭致辦公室責難,這樣的訴訟策略恐怕「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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