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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持股、董監持股不足、董監持股不足罰則

上市櫃公司「董監」持股的規定有哪些?「董監持股不足」的意涵是什麼?—法洛威

投資人經常在媒體報導某上市櫃公司「董監持股」消息,指的就是上市櫃公司的董事及監察人依我國「證券交易法」規定,法定應持有的公司股份數額。但如果董監持股若不符合法律規定,法律效果是什麼?投資人對「董監持股不足」現象,又應該如何解讀?讓法洛威透過本篇文章來告訴你。

「董監持股」的法源依據及「持股不足」的法律效果

在台灣,董監持股的法條主要是規範在「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下稱董監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董監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的法源依據,則係根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第2項加以制定。

根據「董監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全體董、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依公司「實收資本額」的不同,而有不同比例之規定:

  1. 實收資本額在3億元以下者,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5%,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1.5%。
  2. 資本額超過3億元以上在10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10%,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1%。
  3. 實收資本額超過10億元在20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7.5%,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0.75%。
  4. 實收資本額超過20億元在40億元以下者,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5%,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0.5%。
  5. 實收資本額超過40億元在100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4%,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0.4%。
  6. 實收資本額超過100億元在500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3%,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0.3%。
  7. 實收資本額超過500億元在1,000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2%,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0.2%。
  8. 資本額超過1,000億元者,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1%,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0.1%。

「董監持股不足」的法律效果

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及「董監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5 條規定,公司完成公開發行股票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 10% 之股東,所持有之該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並以書面申報證交所、櫃買中心彙總公告。

此外包括董事、監察人、大股東及經理人公司應於每月 5 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 15 日以前,彙總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並以書面申報證交所、 櫃買中心彙總公告。如果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比率不足時,公司必須將董事或監察人短少部分,於每月 16 日前通知除獨立董事外的全體董事或監察人補足持股並將副本通知金管會。如果公司違反通報的規定,則可能會被處以罰金。

目前法規針對公司應通報而未通報的行為有立法加以處罰,但現行法律針對董事、監察人等,如果持股比率不足,目前沒有罰則!造就部分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持股比例為0的情況亦非罕見,投資類似公司時,法洛威建議投資人,投資前務必要小心謹慎。

如何查詢「董監持股」—善用goodinfo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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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持股不足」現象的解讀

公司營運前景堪憂

股票投資的過程中,重要資訊取得時間的快慢,扮演著攸關股事勝敗的重要腳色,然而不可諱言,不論法律制度在怎麼要求公司治理必須透明,但董事及監察人等內部人取得資訊的優勢,一定會比身為一般散戶的你我,更加快速且深入,所以當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等內部人持股比例過低或甚至不願意持有公司股票時,該現象透露著整個產業或是個別公司未來營運恐怕難以樂觀看待,甚至更嚴重地是內部人企圖隱藏公司財務或業務地雷,一不小心就會陷入投資陷阱而不自知。

公司治理的不易落實

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對於公司的政策制定有關鍵性影響力,在董事或監察人持股過低的前提下,公司營運的好壞與董事或監察人的個人利益無關,也就是董事與監察人無法將自身利益與公司緊密結合,如此一來,恐讓董事或監察人將個人利益置於公司利益之前,進而做出傷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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