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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或人禍?撤離疏失?高雄一家五口墜谷可考慮申請國賠

近期台灣社會發生令人心碎的意外——一家五口行經山區道路時不幸墜谷,釀成多人死亡的悲劇。據報導,當地早已因豪雨、地層鬆動、落石頻傳等列為潛在災區,高雄市政府也因應豪雨降臨在7月29日撤離部分桃源地區民眾,但7月30日晚間依舊傳出當地原住民一家五口不幸連人帶車墜落山谷的悲劇,造成兩人死亡、三人失蹤,震驚全國。法洛威除對受災的民眾表示哀悼之意外,這起事件也讓許多民眾關心:如果政府明知有災害風險卻未預警、未撤離民眾,是否構成國家賠償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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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與第3條規定,以下兩種情況,政府需負國賠責任:

  1. 公務員執行職務違法或怠忽造成損害。以本案來說就是高雄市政府應撤離未撤離,或應該通知撤離但卻未通知撤離,若導致民眾受傷、死亡,即可能構成國賠事由。。
  2.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缺失,導致損害

在「災害防救法」第21條、第30條中明文規定:當災害可能發生,並足以危及人民生命財產時,地方政府應立即發布疏散避難命令,並採取必要措施。換句話說,如果當地早已被列為災害潛勢地區,例如連日豪雨、地質鬆動、已知落石頻傳,主管機關(如鄉公所、縣市政府)就應主動作出「預警與撤離決策」。

如果政府早已掌握風險卻未採取疏散行動,並因此釀成傷亡,法院極可能認定該行為已違反職責,應負賠償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6 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 2 號民事判決,判決重點即為高雄市甲仙區在莫拉克颱風期間,當地政府撤離民眾,導致山區民宅被土石流掩埋,衍生出小林村滅村事件,法院判地方政府應賠償罹難者家屬。

如果你或家人因政府未執行撤離而受害,可考慮以下步驟申請國家賠償:

準備資料:

事故當地歷史災情紀錄(如落石、坍方通報)地方政府是否曾發布警告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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