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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22條禁止將金融帳戶或虛擬資產帳號交付他人使用,違者恐涉刑責與罰鍰。但把帳戶借給別人就一定違法嗎?本文以彰化地院判決案例解析「帳戶交付」的法律認定與無罪理由,提醒大眾如何避免誤觸洗錢防制法。

帳戶借他人使用一定有罪?判決告訴你,那可不一定!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告誡一般大眾不要輕易把在金融帳戶或可以提供金融交易的帳戶提供給他人使用,以避免觸犯洗錢防制法,但把帳戶借給他人使用就一定會違反洗錢防制法?對於相關議題不懂的讀者,讓法洛威來告訴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金易字第 84 號刑事判決的案例事實為某民眾在臉書找金主想要借款100萬元,但被詐騙集團盯上,宣稱可以協助借款100萬元,但必須先繳交10萬元手續費及在金融帳戶及開立虛擬帳戶用以購買虛擬貨幣乙太幣。在該民被害人不疑有他的情況下,按照詐騙集團的指示多次匯款到特定帳戶,而被檢察官以違反洗錢防制法罪名起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金易字第 84 號刑事判決雖然遭檢察官起訴,但最後被告被地方法院判無罪。無罪理由法官認為所謂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係指將帳戶、帳號之控制權交予他人,如單純提供、交付提款卡及密碼委託他人代為領錢、提供帳號予他人轉帳給自己等,因相關交易均仍屬本人金流,並非本條所規定之交付、提供「他人」使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634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本條所謂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帳戶、帳號,必限於行為人已有交付、提供使用帳戶、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提款卡、U盾等)或資訊(例如帳號及密碼、驗證碼等)」予他人,始足認已有將帳戶、帳號之控制權交予他人使用,而符合本條處罰之立法意旨。

法官認為本案雖然被告有告知詐騙集團其中一個帳戶的帳號,但並沒有告知密碼。另外開立的虛擬帳號的帳號密碼也都同樣沒有告知詐騙集團,而只是依照詐騙集團的指示進行收款及匯款,因此行為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將帳戶交付予第三人,所以判決本案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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