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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性犯罪意思為何?如何應對假性犯罪

假性財產犯罪:本質是民事債務糾紛,卻被濫用刑事告訴的那些事

所謂「假性財產犯罪」,係指本質為民事清償債務的關係,卻被債權人以債務人為刑事被告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企圖利用刑事程序的心理壓力逼迫清償。這類案件不涉及刑罰罪責,核心爭點仍應回歸民事途徑解決。法洛威本文從定義、法律區別、常見誤解、實務攻防與雙方行動清單,系統梳理如何辨識與應對。

只要爭議的核心在於是否履行金錢或契約義務、欠缺刑事犯罪所要求的主觀惡意與法益侵害,卻被債權人用刑事告訴迫使債務人談判清償,便屬「假性財產犯罪」。其本質是民事糾紛,不該以刑罰介入。

  • 債權人想加速回收、提高談判籌碼。
  • 民眾普遍誤解「欠錢不還=詐欺」。
  • 刑事偵查的傳喚與紀錄,確實會帶來壓力,於是被濫用為「催收工具」。
  1. 「欠錢不還=詐欺」
    ✘ 錯。需要證明一開始就有騙取財物的故意與詐術行為,而非單憑後續不履約。
  2. 「拿不到貨/工程延誤=刑事」
    ✘ 不必然。商業履約風險與品質爭議,多屬民事責任(違約/瑕疵擔保),非刑事。
  3. 「先報警比較快」
    ✘ 風險極高。若欠缺犯罪要件而執意提告、甚至誇大不實,可能觸及誣告罪(刑法169)、恐嚇取財(刑法346)等。
  • 保存證據:契約、往來紀錄、匯款單、交付/履行證明、協商紀錄、分期計畫。
  • 釐清時間軸:把締約、付款、履約、延期、溝通等節點時間化,對檢警一目了然。
  • 避免情緒性陳述:重點放在沒有起初詐欺故意、履約努力與客觀障礙。
  • 善用民事工具:主動提出分期清償/和解方案,顯示誠意。
  • 必要時委任律師:在警詢與偵查階段精準表意,避免不當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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