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刑事局將鑑定前桃園市長鄭文燦帶長髮妹開房事件的深偽影片結果公布,顯示警方無法判斷該影片內容為深偽影片,導致鄭文燦也於日前主動針對妨礙名譽案件撤告,全案在台北地檢署調查後,於2025年8月28日做出不起訴處份。
整起事件表面上看似已經落幕,但事實上因鄭文燦曾經因為影片內容而狀告特定政治人物及媒體,事後徹告舉動顯示其早已知悉影片內容為真實,但依舊提出告訴,此時縱然鄭文燦近期對相關人的妨礙名譽撤告,但法洛威認為鄭文燦已涉嫌違反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刑法169條誣告罪
在刑法上,誣告罪指的是一個人 明知他人無罪,卻虛構事實或隱匿真相,意圖使對方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這是保護司法公正及人民名譽的重要規範。
誣告罪的法律構成要件
1. 客觀要件
- 行為內容:向檢警、司法機關或其他有處分權的機關提出不實指控。
- 行為方式:可透過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例如報案、陳情。
- 結果:必須足以引起司法或行政機關的追訴行為。
2. 主觀要件
- 明知虛假:行為人必須清楚知道自己所指控的內容不實。
- 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僅僅誤會或過失並不成立,必須有「陷害」的故意。
3. 保護法益
- 誣告罪保護的對象不只是被誣告者的名譽與自由,更是整個 國家司法機關的正確性與可信度。
誣告罪實務案例常見爭點
誤會 vs. 誣告
實務上如果針對誣告罪的構成要件進行排名,法洛威相信最容易遭受民眾誤解的誣告罪的主觀要件是為何?法洛威再次強調,誣告罪的主觀要件就是行為人明知不實或甚至是捏造事實而去告人。如果若行為人主觀上誤信對方犯罪,通常不構成誣告。
舉證困難
承接上一個誣告罪的行為人主觀要件必須是明知不實或是捏造事實為基礎,在司法實務上誣告罪的的成罪的最大困難點就是司法警察或檢察官如何舉證行為人的主觀是明知不實或捏造事實,如果無法舉證,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誣告罪的行為人就會獲得不起訴或無罪。
鄭文燦提告妨礙名譽是否涉及誣告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243號刑事判決參照,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而為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者為要件;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分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屬於危險犯,祇須具有誣告意思,捏造不實內容,客觀上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其所為之申告復已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即已成立。
如鄭文燦被披露與長髮女子約會後,如果他明知與長髮女子約會是事實,但礙於自身為公眾人物,明知披露人士所言不實,但依舊以提告妨礙名譽的方式捍衛立場及清白。縱然鄭文燦事後發現整體社會風向不利於他,進而撤告,但只要他明知影片內容為真,但卻對他人提出告訴,使他人受刑事處分的風險,就會涉及刑法第169條的誣告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