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洛威的刑法筆記(刑分,盧)

一、刑法第107條第1項第4款「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其要件與刑法109條相同,不同的是107條必須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間內所實施者為限。

二、另外客體是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以其是否有用於軍事上直接效用為要件,並非所有軍事用品都會構成本條(司法院28年1906號解釋文)。另外台灣高等法院104年軍上更(一)字第一號判決,認為法條客體必須限於武器、彈藥或其他可供軍用物品,如果非軍用或無殺傷力者,則不在此限。

一、108年5月修法,法條規定外患章節係以「外國或其派遣人」、「敵軍」、「敵國」為犯罪構成要件,但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仍為中華民國領土非外國,香港與澳門亦各別適用相關條例,無從適用外患罪章條例,將成為法律漏洞,因此有修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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