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能否請求工程款?
在本案(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289 號判決,2025 年 3 月 19 日宣判)中,爭議焦點在於:承攬人完成工程後,是否已達「契約所約定之工作完成狀態」,從而有權向發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
承攬契約屬於民法第490條以下所規範的「工作交付」契約關係。根據法律,承攬人必須依約完成工作物並交付後,方能請求價金。問題在於——當工作外觀看似完成,但未符合契約圖說與規格時,是否仍可主張「已完工」?
最高法院於本案中指出以下幾點關鍵見解:
承攬之工作是否完成,應以契約內容為基準
法院強調,應依照雙方在承攬契約中所約定的圖說、規格、技術要求等內容,判斷工作是否「完成」。
若外觀與契約圖說不符,原則上屬未完成
即便施工成果表面上已交付,但若與契約設計存在重大差異,就屬「未完成」,而非「已完成但有瑕疵」。
承攬人不得主張工程款給付
當工作未達完成標準時,承攬人仍負有完成義務,除非雙方另有書面變更或同意,否則不得請求發包人支付全額價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