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搭便車出車禍,老闆要負責嗎?
如果公司司機在上班送貨途中,順便載女友一程,結果發生嚴重車禍,造成乘客重傷甚至失能,這種情況下:
公司需要負責嗎?
還是只是司機個人的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1號判決,就對這個問題,做出非常重要的實務判斷。
這則判決,對於:
- 物流公司
- 貨運司機
- 老闆
- 以及「搭便車」的乘客
都非常有參考價值。

📚 事實簡介:司機送貨途中載女友,瓦斯鋼瓶暴衝釀重傷
本案中:
- 司機黃某,受僱於北誼公司,負責運送瓦斯鋼瓶
- 在送貨途中,順道載女友(被害人)
- 因為:
- 超速
- 闖紅燈
- 未將瓦斯鋼瓶確實固定
- 導致車輛失控撞上電線桿
結果被害人:
- 頭部外傷、腦部受創
- 髖關節骨折
- 中樞神經嚴重損害
- 勞動能力減損 61%,幾近終身失能
⚖️ 爭點一:司機載女友,算不算「執行職務」?
公司主張:
載女友是私人行為,不是工作,公司不該負責。
但法院採取 最高法院一貫見解:
是否屬於「執行職務」,要看「行為外觀」,而不是司機心裡怎麼想。
法院認為:
- 當時司機:
- 正在開公司車
- 正在送瓦斯
- 路線也沒有偏離工作行程
- 雖然載女友不是職務內容,但: 和「執行職務的時間與路線高度重疊」
👉 結論:
仍然屬於民法第188條的「執行職務」行為,公司要負僱用人連帶責任。
爭點二:公司說有訓練,可以免責嗎?
公司提出:
- 司機教育訓練表
- 安全守則
想主張:
我已經善盡監督義務,不該負責。
但法院發現:
- 司機否認受過完整訓練
- 表格上的名字也不是本人簽名
- 證據不足以證明「已盡相當注意」
👉 結論:
公司不能免責,仍須負僱用人責任。
爭點三:被害人搭便車,有沒有「與有過失」?
公司主張:
你明知他超速,卻還搭車,自己也有錯。
法院明確指出:
- 被害人只是乘客
- 沒有證據證明她催促司機加速
- 事故發生瞬間,也不可能即時阻止
👉 結論:
被害人本人「沒有與有過失」。
爭點四:司機是「被害人的使用人」
雖然被害人自己沒有過失,但法院認為:
司機無償載送她,屬於「使用人」。
因此:
- 可以依民法第217條第3項
- 把「司機的過失」
- 算到被害人這一方身上
👉 結論:
被害人要自己承擔 40% 的損害比例。
最後判賠多少金額$$?
法院認定:
- 勞動能力減損:約 239 萬
- 精神慰撫金:約 69 萬
- 合計:約 308 萬
- 扣除已領強制險 68 萬
👉 最終:
- 司機應賠:240 萬元
- 公司與司機連帶負責:144 萬元
📌 本案重點整理(實務超重要)
✅ 1. 就算是「順便載女友」,只要還在送貨途中,公司仍可能要負責。相關衍生議題即為,只要是執行業務行為,過程中就算是無償協助他人或朋友,但如果發生意外,行為人的雇主仍須負賠償責任。
✅ 2. 判斷是不是執行職務,看「外觀事實」,不是看司機心裡想什麼
✅ 3. 公司要主張免責,舉證責任很重
✅ 4. 搭便車的人,本人可能沒過失,但司機的過失會算到你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