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子化議題在台灣已非新聞,但少子化的因素非常多元,其中不孕就是原因之一,但夫妻不孕的因素十分複雜,而且也可能因為不孕造成夫妻感情失和。法洛威今天就要告訴讀者,台灣司法實務怎麼看不孕議題。先講結論,不孕本身並非民法第1052條所列的離婚事由,但在婚姻破裂的背景下,它可能成為「其他重大事由」的一部分。在實務上,法院較少僅以不孕為唯一理由核准裁判離婚。

一、法律架構:民法離婚事由規定
💡 民法第1052條規定
台灣民法第1052條第1項明列裁判離婚事由,包括: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有不正性交
- 虐待
- 惡意遺棄
- 惡意重大財產不當處分
- 婚姻關係破裂
- 有不治之惡疾
- 有不可治療之精神病
- 超過一定時間下落不明
- 被判刑等情形
二、不孕是不是「不治之惡疾」?
有些人會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有不治之惡疾」)主張離婚理由,但學理與司法實務普遍認為:
🔎 「不治之惡疾」在判例與法律解釋上通常指的是具有傳染性、對婚姻生活造成無法共存的重大影響疾病,並非泛指所有疾病。
例如一些法律意見指出:
- 需要具有「足以影響衛生、具有傳染性」,對共同生活有重大威脅,才屬不治之惡疾
- 不孕症、殘障、失明、糖尿病、癌症等病症通常不被視為符合法條的「不治惡疾」標準,因此不宜作為離婚事由。
👉 結論:單純不孕不會直接被視為「不治之惡疾」而合法成為裁判離婚的法定理由。
三、實務判決如何看待「不孕與離婚」?
在司法實務與學界討論中,常見的方式是:
✅ 1. 不孕可以被當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其他重大事由」的一部分
法院會就婚姻整體狀況判斷是否構成婚姻關係已無法維持,如果不孕進一步導致:
- 婚姻生活長期失和
- 家庭重大衝突
- 難以維持夫妻共同生活
此時它可能作為「其他重大事由」考量因素,而不是單一事由。
✅ 2. 不孕常見於實務案例中並非唯一裁判離婚理由
在一些專欄與判決摘要中,律師與實務界分析指出:
- 有案例中原告試圖以一方不孕主張離婚
- 若僅以不孕症而請求離婚,法院通常不會僅依此判准
- 如果同時伴隨感情破裂、長期生活不合、不理財或其他重大因素,法院可能以「其他重大事由」裁定離婚
四、關於「不孕】一般人最關心的三個法律問題
1. 不孕是否可以契約離婚?
可以!在台灣,只要夫妻雙方同意離婚,不需要任何法定事由,直接向戶政機關辦理就是合法離婚(兩願離婚)。
民法上的裁判離婚事由,主要是針對一方不同意離婚時,法院是否能強制解消婚姻。
2. 如果一方拒絕離婚,僅以不孕能否勝訴?
一般不會僅以「不孕」判決勝訴。法院會綜合考量婚姻破裂程度、是否有其他重大生活障礙等因素,判斷是否「婚姻難以維持」,才可能准予裁判離婚。
五、總結
⚖️ 單純不孕本身並不構成台灣民法規定的裁判離婚事由(例如不治之惡疾)。
🔎 但在實務上,法院可能將不孕與其他婚姻破裂因素一起考量作為「其他重大事由」,據此判准離婚。
🧾 如果配偶不同意離婚、且只以不孕為主張,勝訴機率通常不高。
📍 最實用的是透過兩願離婚協議或婚姻調解來解決不孕相關的婚姻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