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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船落水算不算意外?臺南地院判決:保險公司不能只用「懷疑自殺」拒賠

法洛威今天將分享一個去日本遊玩但發生意外後,遭保險公司拒賠案例。台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保險字第16號案,源於一起發生在風景非常優美的日本豪斯登堡樂園,案件當事人因為搭乘樂園船隻落水事故。
被保險人於旅遊期間搭乘園區運河觀光船時不慎落水,經搶救多日後仍不幸身亡。其母親依旅遊平安險向保險公司申請 1,200 萬元身故保險金,卻遭保險公司以「可能為自殺,非意外事故」為由拒賠。

日本遊玩溺水

本案真正的法律爭點只有一個:就是被保險人究竟是自殺還是因為意外死亡?

被保險人家屬主張:

日本政府的官方驗屍報告,死亡結果說明死因為「其他及不詳的外部原因」,證實死因係因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之情形所致。

保險公司主張:

可知事故現場幾乎沒有風浪,沒有水流,幾乎不會產生波浪,且航行速度非常緩慢,導致這起事故的發生不可能是船隻的晃動,均顯示本件並沒有發生意外跌落的環境或硬體條件。此外,被保險人在台曾有精神焦慮症就醫紀錄,且係獨自一人前往日本旅遊,同時赴日旅遊前曾大量投保意外險。再加上意外發生時,包括船長及其他遊客並無聽見被保險人呼救聲音,因此保險公司推論被保險人是自殺而非他殺。

案件爭點其實是三個子問題:

  1. 受益人要證明到什麼程度,才算是「意外死亡」?
  2. 保險公司主張「自殺」時,誰負舉證責任?
  3. 沒有目擊者、沒有監視器,法院能不能只靠推論?

法院首先引用最高法院的既有見解指出,在意外傷害保險中,受益人固然負有初步舉證責任,但並非必須證明到「毫無疑問」。

沒聽到呼救聲,不能反推是自殺:

法院直接點出一個「一般人常忽略的事實」:

溺水者往往因嗆水、緊張、喉頭痙攣,根本無法呼救。

曾有焦慮症 ≠ 有自殺意圖

法院很清楚說:

  • 病歷中沒有自殺傾向紀錄
  • 出國前生活規劃正常
  • 已報名後續旅遊行程

🔹意外險不是「非黑即白」
🔹 保險公司不能只靠推測拒賠
🔹 在證據遙遠的情況下,法院會調整舉證責任

本案判決再次提醒,保險理賠爭議中,「沒有證據」與「證據不足」是兩回事。
當事故本身即具有高度意外性時,保險公司若欲主張除外責任,不能只停留在合理懷疑,而必須提出足以說服法院的具體證據。

wei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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