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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躲債假結婚?法院怎麼看真假結婚

在司法實務上造成假結婚的原因很多,所謂的「假離婚」,常見於以下情況:

  • 為了 規避法律或行政審查。曾經有案例先生在校園任職,已接受學校性平調查為由要求另一半假離婚。
  • 為了 財產配置、債務、補助或稅務。例如為了規避民間債務,被討債後希望以假離婚方式躲避債務。
  • 為了 應付訴訟、性平、紀律或內部調查
  • 一方對另一方表示:「只是形式,之後會再結婚」

法洛威告訴你!很多人不知道——👉 司法針對「結婚」或「離婚」判決上,法院在意雙方是否有離婚或結婚「真意」與其「程序」,而非在乎雙方私下協議。

假離婚真的有效嗎?法院判決:未確認真意的兩願離婚,可能自始無效

1️⃣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婚字第 285 號
📍 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 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2️⃣ 假結婚案情摘要

  • 原告與被告結婚多年,育有二名子女
  • 被告表示自己涉及校園性平事件
    👉 要求原告配合「假離婚」,聲稱對處理程序比較有利
  • 原告為顧全對方聲譽,同意辦理
  • 離婚證人為 被告的父母
  • 證人 從未向原告確認是否真的要離婚
  • 離婚登記完成後,被告遲遲不願「再結婚」

原告最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
👉 婚姻關係其實仍然存在

1️⃣ 戶政登記≠離婚一定有效

即使已完成離婚登記,只要法定要件不具備,仍可能:

「不發生離婚效力」


2️⃣ 離婚證人不是「簽名就好」

依民法第 1050 條與最高法院見解:

離婚證人必須是
親見或親聞雙方確有離婚真意之人

⚠️ 本案中:

  • 證人(被告父母)
  • 未向原告確認離婚真意
  • 僅是事後簽名、蓋章

👉 法院認定:不符合法定證人要件


3️⃣ 假離婚 ≠ 真正的離婚合意

即便夫妻之間私下說好是「假的」:

  • 只要 離婚方式不合法
  • 證人未確認真意

👉 法律上仍可能視為「自始無效」

📌 法院判決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針對未來想透過假離婚方式達成目的的人,法洛威有下列提醒:

🔔 提醒一:

只要你沒有真正想離婚,就不要輕易配合「之後會再結婚」在法院眼中,完全不保證成立

🔔 提醒二:

離婚證人亂簽,離婚可能無效,尤其是:

  • 親屬充當證人
  • 沒有見面
  • 沒有確認雙方意思

👉 都是高度爭議風險。

🔔 提醒三:

即使已過多年,仍可能提起確認訴訟

本案中,離婚登記後 超過 5 年,法院仍認為:

因戶籍登記造成婚姻狀態不明
原告仍有提起確認之法律上利益

這個判決清楚告訴我們一件事:

婚姻不是道具,離婚不是手段

如果你或身邊的人:

  • 曾被要求「假離婚」
  • 是為了配合對方的工作、案件或利益
  • 心裡其實從沒想過要真的離婚

👉 請記住:法律仍然可能站在你這邊

wei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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