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假離婚」?很多人其實被騙了
在司法實務上造成假結婚的原因很多,所謂的「假離婚」,常見於以下情況:
- 為了 規避法律或行政審查。曾經有案例先生在校園任職,已接受學校性平調查為由要求另一半假離婚。
- 為了 財產配置、債務、補助或稅務。例如為了規避民間債務,被討債後希望以假離婚方式躲避債務。
- 為了 應付訴訟、性平、紀律或內部調查
- 一方對另一方表示:「只是形式,之後會再結婚」
法洛威告訴你!很多人不知道——👉 司法針對「結婚」或「離婚」判決上,法院在意雙方是否有離婚或結婚「真意」與其「程序」,而非在乎雙方私下協議。

二、本案重點:被要求「假離婚」,結果真的被登記離婚
1️⃣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婚字第 285 號
📍 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 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2️⃣ 假結婚案情摘要
- 原告與被告結婚多年,育有二名子女
- 被告表示自己涉及校園性平事件
👉 要求原告配合「假離婚」,聲稱對處理程序比較有利 - 原告為顧全對方聲譽,同意辦理
- 離婚證人為 被告的父母
- 證人 從未向原告確認是否真的要離婚
- 離婚登記完成後,被告遲遲不願「再結婚」
原告最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
👉 婚姻關係其實仍然存在
三、法院怎麼看?這段理由非常關鍵
1️⃣ 戶政登記≠離婚一定有效
即使已完成離婚登記,只要法定要件不具備,仍可能:
「不發生離婚效力」
2️⃣ 離婚證人不是「簽名就好」
依民法第 1050 條與最高法院見解:
離婚證人必須是
親見或親聞雙方確有離婚真意之人
⚠️ 本案中:
- 證人(被告父母)
- 未向原告確認離婚真意
- 僅是事後簽名、蓋章
👉 法院認定:不符合法定證人要件
3️⃣ 假離婚 ≠ 真正的離婚合意
即便夫妻之間私下說好是「假的」:
- 只要 離婚方式不合法
- 或 證人未確認真意
👉 法律上仍可能視為「自始無效」
四、判決結論: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 法院判決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這個判決給所有「被假離婚」的人三個重要提醒
針對未來想透過假離婚方式達成目的的人,法洛威有下列提醒:
🔔 提醒一:
只要你沒有真正想離婚,就不要輕易配合「之後會再結婚」在法院眼中,完全不保證成立。
🔔 提醒二:
離婚證人亂簽,離婚可能無效,尤其是:
- 親屬充當證人
- 沒有見面
- 沒有確認雙方意思
👉 都是高度爭議風險。
🔔 提醒三:
即使已過多年,仍可能提起確認訴訟
本案中,離婚登記後 超過 5 年,法院仍認為:
因戶籍登記造成婚姻狀態不明
原告仍有提起確認之法律上利益
六、結語:假離婚,真的可能害你一輩子
這個判決清楚告訴我們一件事:
婚姻不是道具,離婚不是手段
如果你或身邊的人:
- 曾被要求「假離婚」
- 是為了配合對方的工作、案件或利益
- 心裡其實從沒想過要真的離婚
👉 請記住:法律仍然可能站在你這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