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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法律地雷】選票還沒開完,位子就沒了?領教「褫奪公權」的威力

【選舉法律地雷】選票還沒開完,位子就沒了?領教「褫奪公權」的威力

年底選舉戰火蔓延,候選人們為了「為民服務」往往使出渾身解數。但各位候選人請留心,有些服務做過了頭,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最可怕的是,即便法官同情你、給了你「緩刑」,你的政治生涯仍可能在判決確定那一刻劃下句點 。

為什麼?關鍵就在於那個如影隨形的從刑——「褫奪公權」 。今天法洛威就透過一個實例案件告訴你,褫奪公權的實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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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回顧一個震撼政壇的經典案例:某位市議員在尾牙餐會上豪氣地對司機說「有需要服務找我」,隨後便開始長期幫選民「關說銷單」

  • 服務流程: 議員辦公室將罰單傳真給交大秘書,再轉給員警抽掉照片絞碎,讓違規民眾從此收不到罰單 。
  • 法院判決: 雖然銷單總額僅一萬多元,且議員無不法所得,法官也給予了緩刑 。
  • 慘痛代價: 議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二年,雖然因此不需要被抓去關。但重點是**「褫奪公權四年」** 。判決確定那天,議員寶座直接讓給對手替補 。

很多候選人喊冤:「我只是提供便民服務,又沒恐嚇警察,也沒收錢,憑什麼算貪污?」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5 款的「圖利罪」,只要你明知違背法律,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讓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法利益,犯罪就成立了

  • 不需恐嚇: 只要關說後讓民眾免罰,就構成圖利 。
  • 不需收錢: 讓民眾省下罰單錢,就是「他人獲得不法利益」 。

這是最多候選人誤解的地方。他們以為「緩刑 = 不用坐牢 = 沒事」

但根據《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1. 主刑(坐牢): 緩刑期內確實不必執行 。
  2. 從刑(褫奪公權): 緩刑救不了它!一旦判決確定,褫奪公權立即生效 。

而《刑法》第 36 條規定的褫奪公權,內容就包含了「褫奪擔任公務員的資格」以及**「剝奪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 。這對政治人物來說,簡直是極刑

一般刑事案件,法官可以視情況決定要不要褫奪公權,是因為法條賦予法官在個案中具有裁量權。 但在《貪污治罪條例》中,法律規定只要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就「必須」宣告褫奪公權(義務宣告主義) 。法官頂多只能決定期限長短(1 到 10 年),但不能不宣告 。

年底選戰將至,候選人在衝刺服務績效時,務必分清「選民服務」與「違法關說」的界線 。不要等到判決臨頭,才在那裡抱怨「別人都沒事,為什麼只抓我?」

執法人員辦案看的是證據 。一張傳真、一張絞碎的照片,都可能讓你從議事廳走進失業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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