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參與政府採購案時,許多廠商常因擔心投標家數不足 3 家導致流標,而私下請託熟識同業或親友公司「幫忙投標」。這種行為在業界雖時有耳聞,但在法律上卻極具風險。
法洛威本文透過地方法院最新判決,深度解析「陪標」如何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以及廠商可能面臨的刑事處分與利潤沒收風險。
一、 什麼是「陪標」?法律如何界定「詐術圍標」?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3 項,所謂「詐術圍標」是指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在司法實務中,「陪標」行為被視為一種「虛增投標家數」的詐術。
常見的陪標犯罪手法:
- 虛報家數:找尋並無實際履約意願的廠商參與投標,僅為湊足開標門檻。
- 控制標價:主導廠商代為決定陪標廠商的投標金額,通常會故意報高價以確保特定對象得標。
- 技術性廢標:陪標廠商故意在標封內漏附必要文件(如技師證照),使其在資格審查階段就被剔除,藉此操控競爭結果。
二、 廠商常見的辯解,為何法院不買單?
在許多刑事判決中,被告廠商常以「無主觀惡意」或「制度漏洞」為由抗辯,但法院往往根據經驗法則予以駁回:
辯解:「第二次招標 1 家就能開,我沒動機圍標」
- 法院見解:雖然第二次招標門檻降低,但流標重辦會增加廠商的備標行政成本與押標金利息,且合約期限縮短會影響獲利。因此,廠商在第一次招標時仍有強烈的「圍標動機」。
辯解:「我不知道還有誰投標,不保證一定得標」
- 法院見解:法律保護的是「競爭公平性」。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湊數的「詐術」,即便最後有其他第三方真正廠商參與,仍構成妨害投標罪。
辯解:「陪標公司是真的想做,只是剛好沒標到」
法院見解:若廠商連續多年「重複發生」漏附證照等低級錯誤,且投標價格始終高於市場行情,顯然與正常經營策略不符,足以認定為陪標。
辯解:[我沒有得標,不算犯罪」
法院見解: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係指行為人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為成立要件。
所稱「詐術」,指足以使「其他廠商」或「採購機關」陷於錯誤之欺罔手段而言,亦即行為人對參與投標廠商或採購機關承辦人員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參與投標廠商或機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致廠商無法投標或機關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至行為人無法預知有若干競爭者,及競爭者之價格如何,而未必能左右決標結果,然客觀上已實質增加得標機會,仍有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危險,其未達到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同條第六項設有未遂犯之處罰規定,僅為犯罪既遂或未遂之問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953號、106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 陪標的嚴重代價:刑期與犯罪所得沒收
觸犯《政府採購法》的法律代價極高,絕非易科罰金就能了事:
| 項目 | 法律風險說明 |
| 刑事責任 | 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
| 利潤沒收 | 法院會認定廠商因不法手段取得合約,其標案利潤(通常依 6% 純益率估算)將被全數沒收。 |
| 黑名單處分 | 依採購法第 101 條,廠商可能被停權,在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 |
四、 給廠商的專業建議:標案家數不足怎麼辦?
若您參與的標案投標家數不如預期,請務必採取合法管道,切莫因一時心急而觸法:
- 合法等待流標:若第一次招標因不足 3 家流標,第二次招標通常僅需 1 家即可開標。雖然會延後開工,但能完全規避刑事風險。
- 確認競爭關係:若有長期合作的下游廠商參與同個案子,應確保雙方價格完全獨立,避免標單內容雷同(如字型、筆跡、報價邏輯一致),以免被檢調認定為合意圍標。
結語:
政府採購的公平性是法律保護的核心。本案判決提醒我們,即便具備深厚的專業維修能力,若在程序上採取「陪標」捷徑,最終可能導致多年辛苦經營的標案利潤被全數追徵,甚至面臨牢獄之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