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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易字第51號、心生畏懼定義

【法律解析】家人吵架放狠話「叫兄弟打你」算恐嚇嗎?看高雄地院 114 易 51 判決如何定義「氣話」與「恐嚇」

法洛威今天要分享一個「家族爭產/探病糾紛引發的恐嚇案」,主要的爭議點在於「家人吵架說氣話算不算恐嚇?」及「證人證詞記憶遭汙染」,最後被告成功獲得法院宣判無罪的案例。

本件案例事實為被告丙○○(女婿)在岳父病危住院期間,透過太太的 LINE 打電話給岳母。因岳母開啟擴音,在一旁的告訴人甲○○(大姑/大姐)插話。檢察官起訴被告在電話中放狠話:「等爸爸倒了,要怎樣都沒關係,我會叫兄弟來打你們夫妻兩個」,導致告訴人涉嫌心生畏懼。

憑空消失的筆錄: 起訴書上寫有「告訴人警詢指訴」,但翻遍全卷,告訴人根本沒去過警局做筆錄,純屬檢察官顯然誤載

傳聞證據不足: 告訴代理人(律師)與岳母的證詞,部分屬於聽告訴人轉述的「傳聞的再傳聞」,不具備強烈的證據能力。

前兩項重要的證據,凸顯整個案件中檢察官不僅未按辦案SOP嚴重瑕疵,導致法官直接將相關證據予以排除不使用。

岳母雖然指證歷歷,被告持告訴人手機致電與岳母,過程岳母以手機擴音方式與被告進行通話,通話過程中被告與告訴人言語交鋒,且被告對告訴人進行恐嚇。

但相關證詞告訴人指出:不知道該通電話被告有信恐嚇。法官認為人類記憶在經歷高度壓力事件後,容易將類似元素合併、重新排序,因此岳母證詞不可靠。

法官認為如果告訴人真的因為「被叫兄弟打」而感到迫切的人身安全危險,基於自我保護本能,通常會立刻報警或聲請保護令。但告訴人卻卡了快半年才委任律師提告,難以認定當時真的達到「心生畏怖」的法定程度。

另法官認為,告訴人於111年12月12日起即在該診所就診並經醫師診斷存有身心方面的疾病(具體身心狀況基於告訴人的個人隱私,不於本判決中揭露,詳卷),早於本案案發時間,此足證告訴人所稱之身心健康問題係屬其原有之疾病,而非必然因被告之言論所直接導致或惡化。雖然被告之言論可能在特定時刻引發不悅或情緒波動,但考量其既有之身心狀況,實難以單憑被告此次言論,即斷定其已造成告訴人「達到心理上痛苦畏懼、擔心日常生活遭被告可能實踐其恐嚇內容」之程度,更無法排除其身心不適係受原有病情或其他因素影響,不能依憑此等診斷證明書及繳費單據遽認被告之言語已直接造成告訴人畏懼不安。

被告過往沒有暴力、幫派或家暴前科。法院認為,家族成員在爭執探病、祭拜等敏感話題時,常因情緒激動使用誇大、難聽的言詞。這屬於一時氣憤的「情緒性語言」,缺乏真正要加害他人的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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