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實務中,叫料、送貨往往講求效率。許多建材商與承包商之間,常一通電話就幾十噸鋼筋送往工地,現場直接由工頭或綁鐵師傅簽收。這種「口頭合意、現場簽收」的習慣,一旦發生貨款糾紛,往往會變成各執一詞的爛帳。
法洛威最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95 號民事判決,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工程貨款訴訟。被告(工程承包商)以「沒簽書面契約」、「簽收人只是工頭不是他本人」、「鋼筋重量不符常理」等理由拒付百萬貨款,但最終法院依然判決建材商勝訴。
究竟法院的判斷關鍵是什麼?工程建材買賣又該注意哪些法律風險?以下為大家深入拆解。
一、案件背景快速看
- 原告(建材商): 明雄鋼鐵有限公司(金屬建材批發商)
- 被告(承包商): 葛○(工程承包商)
- 糾紛核心: 被告因承攬住宅興建工程,向原告訂購鋼筋、點焊網等建材(總計金額逾 660 萬元),事後被告尚積欠 130 多萬元工程貨款未付。原告催討無果,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貨款。
二、法院判決核心:三大工程貨款爭議點解析
被告在法庭上提出了三種工程常見的「賴帳藉口」,但都被法院一一駁回:
爭議(一):兩造沒有簽訂「書面」買賣契約,建材買賣算數嗎?
❌ 被告辯稱: 雙方根本沒有簽過正式的書面建材買賣契約,且依工程慣例,材料驗收與請款應該要經過發包人書面確認和對帳,所以原告請款不成立。
⚖️ 法院認定:買賣契約口頭合意即成立! 法院指出,民法上的買賣契約是**「不要式行為」**(不以書面為必要)。只要雙方對於「標的物(鋼材)」和「價金」互相達成合意,契約就成立了。本案中,被告親自去原告公司談價錢、先付了 150 萬元訂金,連業主都證稱被告有要求把工程款直接匯給鋼鐵廠。因此,就算沒有那張紙(書面契約),口頭承諾與實際交易行為早就讓買賣契約生效。
爭議(二):出貨單都是工頭簽的,老闆可以不認帳嗎?
❌ 被告辯稱: 出貨單上「客戶簽章」欄簽名的是綁鐵工頭「游○旭」,他只是負責現場施工調度與材料調門,沒有幫老闆採購或確認合約的權限,簽收行為不代表老闆承諾付款。
⚖️ 法院認定:構成「表見代理」,老闆必須負授權人責任! 法院調查發現,工頭游○旭是聽從被告指示向原告「下料」,並在工地現場簽收。而且,在前期(111年1月以前)由游○旭簽收的貨單,被告都有依約付款。 就算被告內心沒有授權工頭「簽收等於承諾付款」的權限,但被告的行為(讓工頭持續下料、簽收,且前期照常付款、未作反對表示)已經讓原告合理相信工頭有代理權,這在法律上達成了**「表見代理」**。為了保護善意交易的建材商,被告不能事後翻臉不認帳。
爭議(三):鋼筋噸數在工地現場沒過磅,數量會不會被浮報?
❌ 被告辯稱: 依營建署統計平均用量,該建築面積合理推估鋼筋用量只要 50 噸上下,原告卻報了 100 多噸,明顯不符比例;且送貨現場沒過磅,難認數量正確。
⚖️ 法院認定:出貨單已載明過磅規則,事後爭執無效! 證人(工頭)表示,原告送貨前都會在公司過磅,工地現場沒辦法過磅,他們基本上相信出貨單。 法院更抓出出貨單上的關鍵條款:「上記各項重量係在本處過磅時之重量…歡迎貨主會磅」。被告或其代理人簽收時從未要求會磅,既然已經授權工頭簽收,就視為認同出貨單上的重量,不能等到被起訴了,才要求送建築師公會去鑑定成屋裡的鋼筋噸數。
三、專家法律建議:給建材商與承包商的 3 個工程自保錦囊
從這個判決中,不論你是建材供應商還是工程承包商,都應該學會以下法律自保手段,避免日後陷入工程貨款糾紛:
- 出貨單關鍵條款字字值千金: 本案原告之所以能穩穩拿回百萬貨款,出貨單上註記的「本處過磅重量、離開後恕不負責、歡迎會磅」發揮了極大威力。建材商的單據格式一定要將這類免責與確認條款列入。
- 明確約定現場「簽收人名單」: 為了避免像本案中出現無名人員簽收導致無法請款的狀況,建議在合作之初,就以 LINE 或書面明確對齊:「工地現場由哪幾位工頭/師傅(附上姓名與電話)負責簽收才算數」。
- 口頭協議也有風險,通訊軟體對話留底不可少: 雖然買賣契約「不要式」,但打官司看的是證據。在沒有正式合約的情況下,平時的請款單、對帳單、LINE 的叫料對話紀錄,都是法院認定雙方存在買賣合意的重要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