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離婚官司或爭取子女扶養費時,法庭上常常聽到身為經濟主要負擔者(例如半導體或科技業的工程師、高階主管)提出這樣的抗辯:
「法官,我過去幾年幫小孩買了好幾張美金儲蓄險、投資型保單,保費都是我繳的!未來這筆錢也是給小孩用,為什麼不能從每個月的扶養費裡扣掉?」 「法官,小孩的特定鋼琴班、高額補習費、甚至是我的信用卡費,我都有在付啊,這些難道不算扶養費嗎?」
許多人常會覺得自己已經付了這麼多「高檔開銷」,為什麼法院最終還是判每個月要給付幾萬元的現金?法洛威分享,近期臺灣法院的家事裁定(例如士林地院的相關判決),就針對這個常見的扶養費爭議給出了非常明確的法律見解。
二、 核心焦點:未來規劃 vs. 日常生存
法院在審理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時,核心的評估標準是「維持子女目前每日持續發生的日常生活、教育及醫療等基本生存需求」。
針對相對人(通常是未同住的父母一方)主張以「儲蓄險保費」或「特定高額開銷」來折抵扶養費,法院給出了以下三點否定理由:
1. 儲蓄險屬於「贈與」與「未來規劃」,非「當下扶養」
法官認定,父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或分居後,幫子女投保美金保險或儲蓄型保單,本質上是長輩對子女未來生活、留學或成年後教育的期待與規劃,在法律上屬於贈與性質。
既然是贈與,那就是額外的利益安排,不能與子女當下每一天都要吃飯、上學、看醫生的「日常基本扶養義務」混為一談。
2. 給付利益「尚未實現」(特定條件成就)
儲蓄險或投資型保單往往需要期滿、滿期、或是等到子女達到特定年齡(如成年或出國)才能領回或動用。
法院的邏輯是: 小孩現在每個月都需要開銷,但保單的錢必須等到「特定條件成就」時才能實現。同住的主要照顧者無法拿一張還沒滿期的保單去付小孩明天的安親班學費或午餐費。因此,這種「遠水救不了近火」的未來財產,無法用來減輕或免除目前按月給付定期扶養費的義務。
3. 特定費用與日常開銷性質不同
許多人誤以為幫子女支付特定高額補習費、才藝班或偶發的信用卡開銷就能算作扶養費。然而法院認為,這類開銷可能屬於父母基於特定目的的偶發或專案給付,無法取代「維持子女每日持續、穩定生活所需」的現金扶養費。
三、 法院最終如何計算與酌定扶養費?
當法院排除了儲蓄險等不能抵扣的項目後,會依據以下標準重新計算雙方應負擔的金額:
不採計「最低生活費」,而是參考「平均消費支出」: 法院通常認為,扶養子女不是只求「活著」而已,應維持與父母經濟能力相當的生活水準。因此常參考主計總處各縣市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例如臺北市/新竹地區往往超過 3.5 萬元),並考量通膨與子女就學需求。
依雙方實質資力分擔: 法院會調查雙方的薪資、年所得與財產(包含存款、股票等)。如果未同住方的經濟實力較強,法院會判決其負擔較高比例(例如每月給付 2 萬元),而同住方的勞力付出(日常照顧的辛苦)也會被評價為扶養費的一部分。
四、 法律常識溫馨提醒:幫小孩存未來的錢,不能拿來抵今天的飯錢
在法律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無條件的日常責任。如果您正在面臨親權與扶養費的訴訟,請務必了解:過去為孩子買的保險、未來預留的基金,在法官眼中都是您對孩子的愛,但不能當作少付日常扶養費的理由。
提早尋求專業法律諮詢,正確評估每個月應負擔的實質資力與開銷,才能在官司中做出最理性的防禦,並保障孩子最大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