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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搭便車?!出車禍誰要賠?】司機載女友發生事故,公司仍要負責?

如果公司司機在上班送貨途中,順便載女友一程,結果發生嚴重車禍,造成乘客重傷甚至失能,這種情況下:

公司需要負責嗎?
還是只是司機個人的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1號判決,就對這個問題,做出非常重要的實務判斷。

這則判決,對於:

  • 物流公司
  • 貨運司機
  • 老闆
  • 以及「搭便車」的乘客

都非常有參考價值。

搭便車出車禍誰要賠

本案中:

  • 司機黃某,受僱於北誼公司,負責運送瓦斯鋼瓶
  • 在送貨途中,順道載女友(被害人)
  • 因為:
    • 超速
    • 闖紅燈
    • 未將瓦斯鋼瓶確實固定
  • 導致車輛失控撞上電線桿

結果被害人:

  • 頭部外傷、腦部受創
  • 髖關節骨折
  • 中樞神經嚴重損害
  • 勞動能力減損 61%,幾近終身失能

公司主張:

載女友是私人行為,不是工作,公司不該負責。

但法院採取 最高法院一貫見解

是否屬於「執行職務」,要看「行為外觀」,而不是司機心裡怎麼想。

法院認為:

  • 當時司機:
    • 正在開公司車
    • 正在送瓦斯
    • 路線也沒有偏離工作行程
  • 雖然載女友不是職務內容,但: 和「執行職務的時間與路線高度重疊」

👉 結論:
仍然屬於民法第188條的「執行職務」行為,公司要負僱用人連帶責任。

公司提出:

  • 司機教育訓練表
  • 安全守則

想主張:

我已經善盡監督義務,不該負責。

但法院發現:

  • 司機否認受過完整訓練
  • 表格上的名字也不是本人簽名
  • 證據不足以證明「已盡相當注意」

👉 結論:
公司不能免責,仍須負僱用人責任。

公司主張:

你明知他超速,卻還搭車,自己也有錯。

法院明確指出:

  • 被害人只是乘客
  • 沒有證據證明她催促司機加速
  • 事故發生瞬間,也不可能即時阻止

👉 結論:
被害人本人「沒有與有過失」。

雖然被害人自己沒有過失,但法院認為:

司機無償載送她,屬於「使用人」。

因此:

  • 可以依民法第217條第3項
  • 把「司機的過失」
  • 算到被害人這一方身上

👉 結論:
被害人要自己承擔 40% 的損害比例。

法院認定:

  • 勞動能力減損:約 239 萬
  • 精神慰撫金:約 69 萬
  • 合計:約 308 萬
  • 扣除已領強制險 68 萬

👉 最終:

  • 司機應賠:240 萬元
  • 公司與司機連帶負責:144 萬元

📌 本案重點整理(實務超重要)

✅ 1. 就算是「順便載女友」,只要還在送貨途中,公司仍可能要負責。相關衍生議題即為,只要是執行業務行為,過程中就算是無償協助他人或朋友,但如果發生意外,行為人的雇主仍須負賠償責任。
✅ 2. 判斷是不是執行職務,看「外觀事實」,不是看司機心裡想什麼
✅ 3. 公司要主張免責,舉證責任很重
✅ 4. 搭便車的人,本人可能沒過失,但司機的過失會算到你身上

wei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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