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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棄單」會坐牢?一篇文章通盤瞭解「棄單」的法律責任及防止「棄單」的店家自保之術

據統計超過半數以上的國人有上網購物的習慣,舉凡消費電子、服裝、居家生活用品等品項都是國人上網購買的前幾名熱銷標的,但隨著網購交易態樣及次數與日俱增,網購【棄單】引發的糾紛也層出不窮。

網路上文章及媒體報導經常有意將「棄單」的行為解釋成「詐欺」,企圖將「棄單」與刑事的「詐欺」罪劃上等號,然事實上因為「棄單」而構成刑事責任的案例,在台灣目前僅為個位數案例,背後的原因為何,本篇文章協助你瞭解。此外,法洛威將討論每個店家心中的痛–「棄單」,並解釋「棄單」的買家可能面臨的民事及刑事責任。

棄單】定義及適用的範圍

所謂的「棄單」是指商品的買家本來就無購買物品的意願,但是卻向賣家表明謊稱有購買意願,導致賣家在履約期如實履約,但買家卻拒絕領取商品,讓整個交易行為並未完成,同時造成賣家損失的行為。

事實上,棄單的行為不僅出現在網路交易上,日常生活中的訂購餐廳、飲料及商品等實體交易行為,倘若買方單方拒絕履約或交付價金的行為皆屬棄單,行為人就需面對可能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棄單】的法律民事責任

買家棄單的行為,將導致賣家需負擔商品寄送的運費或因商品保存期限短、客製化產品無法再轉賣他人等生產費用。此時賣家可用民法的「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向棄單的買家求償。但賣家在對買家進行求償之前,有下列兩點必須考量:

訴訟經濟

司法訴訟本身就是一場戰役,除了事前的戰略擬定外,訴訟中仍需要投入相當人力、物力及當事人精神來遂行官司的進行,同時最後還必須面對訴訟敗訴之可能,因此除非訴訟的利益遠超過訴訟成本,否則原則上不應該輕啟訴訟之途。以下列舉民事訴訟中可能產生的費用或隱藏成本:

裁判費用

我國民法規定,民事訴訟在告對方的時候,原告(商品賣家)就必須先行支付一筆裁判費,同時裁判費用會依案件性質、審級等不同而有所差異。下表是司法院院彙整「財產權」民事訴訟起訴的裁判費用。倘若賣家的請求賠償金額低於10萬元,則需先行負擔1,000元的裁判費用。對於訴訟標的裁判費需繳納費用,另可參考司法院web版計算程式

律師費用

律師服務類型包括諮詢、撰寫狀紙、出庭或審級委任,不同委任的內容就有不同的計費方式,每個律師收費也會因為大小牌的不同而採取不同收費。以諮詢為例,通常一個小時就要花費2,000,遑論費用更高的撰寫書狀、出庭或直接審級委任。

庶務費用

未委任律師的情況下,賣家倘若要採取訴訟達到向買家求償的目的,就必須自力救濟完成整個訴訟程序,其中包括訴訟資料的整理及出庭等交通往返費用等都是必要性的支出。

買家身分不明

在網路購物交易過程中,賣家經常面臨僅能取得買家的電話、地址或網路IP等部分資訊,造成提告時無法知悉買家完整基本資料。但面對類似情況不用過於擔心,只要向法院提出民事告訴之後,透過法院向戶政機關調閱買家個人基本資料或要求中華電信等網路服務電信業者調閱IP申登人資料,就可以掌握買家的真實身分。

然而如果買家是透過臉書、IG等社群媒體購買,在類似情況下的惡意棄單,目前除了靠賣家自力救濟以人肉搜索方式找尋有關買家身分的蛛絲馬跡之外,我國政府對協助釐清買家的能力近乎0的情況下,連帶造成賣家因無法知悉買家的真實身分,而向其索賠的情況。

【棄單】的法律刑事責任

棄單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包括刑法的第339條詐欺罪及第355條間接毀損罪,兩法條的共同要件如下:

故意與否

刑法339條詐欺罪及355條的間接毀損罪都只處罰買家「故意」棄單的行為,所以如果買家宣稱並非「故意」棄單,就難以透過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然究竟買家是否「故意」棄單與否,只有買家自己心裡清楚,司法實務上是透過各種客觀證據來推斷買家真實的內心想法,其中包括買家下單的行為是否「多次或反覆」來進行判斷。如果買家有多次或反覆進行棄單的行為,在司法攻防的過程中被認定「故意」棄單的可能性自然大增。

施用詐術

通常是指買家內心本來就沒有要購買商品的意願,但卻向賣家謊稱有購買的意願,造成賣家陷入錯誤而誤信買家,進而履行契約義務的行為。該要件判斷除了與前述「故意」要件,以是否有「多次或反覆」情況外,還可以斟酌買家是否冒用他人名義下單、客觀上經濟能力是否無資力等客觀因素。

「棄單備案」公權力當打手?—-「假性財產犯罪」與「棄單」關係

在司法案例中,前述的刑事責任要件是非常難以證明的,在沒有高度證據證明買家有違反刑事案件的情況下,包括警察、地檢署及法院等司法單位都會將類似犯罪視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所謂的「假性財產犯罪」是指因本質上是與「借貸、買賣、租賃、合夥、投資、合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等財務糾紛有關,但當事一方卻企圖向司法單位提出詐欺、侵占或背信罪等刑事告訴,藉以將民事案件刑事化。直白地說,司法單位定義出「假性財產犯罪」目的,就是希望民眾就「民事案件」能透過調解、民事訴訟來解決,而不要企圖利用政府當打手。

既然當前司法實務界定多數棄單是屬於買賣關係糾紛,如果賣家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實買家是「故意」犯罪,那麼賣家對買家提起的刑事告訴就會被視為「假性財產犯罪」,買家不起訴或無罪的機率會非常高。

媒體說棄單可能構成犯罪?是騙人嗎?

針對這個議題,首先法洛威要強調,媒體並沒有騙人,只是為了吸引大眾的眼球,會採用比較跨大的方式來渲染特定議題,以增加媒體曝光度。然而因多數「棄單」在無法有效證明買家惡意的情況下,賣家提告後,將會被視為「假性財產犯罪」,因此接近99.999%的「棄單」是無法透過刑事手段追訴,但依舊有0.00000001%的案例會構成刑事犯罪,只能說媒體沒錯,只是用什麼角度來看觀看「機率」這件事。

此外,媒體甚至會引用部分專家或律師的意見來增強新聞可信度,但讀者請切記,法律是一種社會科學,只要是社會科學的東西,就算機率在小,在專家學者眼中都是有可能會發生的事,因此當某學者專家或律師在電視上說「某特定事可能會發生什麼法律責任之虞」,讀者應該去探究司法操作的實務面向,而不是單純的隨之起舞。

棄單提告流程

棄單提告流程與其他刑事案件提告相同,企業主只要將對話內容、訂購資訊等棄單有關的資料彙整後,就近到附近的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告。切記提告前,務必將提告資料以「書面」列印後方式提出,同時彙整資料的過程中,讓自己回想棄單的事發過程,這樣一來配合製作筆錄時,才能夠協助司法單位釐清案發經過。

溫馨提醒,當前多數法院將棄單行為會以刑法355條間接毀損罪定罪,然根據刑法第357條規定355條是所謂的「告訴乃論」之罪,本質上與法律上多數規定的非告訴乃論之罪,在權利義務上有所不同。有關興趣閱讀告訴乃論之罪的讀者,可參考另一篇【一篇文章解決「告訴人不出庭會怎樣?」、「告人費用」如何計算、「能撤告嗎」等告人的疑惑?告人前應該掌握的法律常識】文章。

結論與建議

棄單提告成功案例

綜觀目前臺灣司法實務判決,目前針對棄單案件刑事及民事案件數量十分有限,尤其刑事案件更僅有個位數的司法案例。以下分享幾個典型案例:
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4147 號刑事判決:

案情概要:黃姓A女沒有訂購便當的需求,卻假藉「林小姐」名義到台北市某便當店大量訂購30份便當,最後卻棄擔不領取訂便當名義,導致最後便當變質使得店家蒙受4000多元的虧損。

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簡字第 254 號刑事判決

案情概要:陳姓B女多次利用自己及親人的電話向網路賣家虛偽訂購商品,造成賣家受有運費、手續費支出之財產損害近4000元,賣家因不滿而以刑事手段告買家的成功案例。

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易字第 1095 號刑事判決

案情概要:吳姓女子利用線上點單系統向某飲料店點餐,並指定飲料的送達地點,等飲料店指派外送人員送達後,吳姓女子居然關機,導致飲料因過期需當日銷毀。

結論

不論是採取民事或刑事訴訟爭取權益前,賣家除了應積極掌握買家下單情況及聯絡方式等證據之外,訴訟經濟及「和氣生財」的生意策略也應須綜合考量。孫子兵法中的「不戰屈人之兵取」,運用在現實生活經營商業也同樣管用,用非訴訟和解的方式來達到訴訟的目的,應該是每個成功的商場經營人。

另外倘若賣家已忍無可忍並成功掌握特定故意棄單買家身分,除透過刑事手段追訴外,法洛威建議可透過事前收費及增訂棄單的民事懲罰條款,加大買家的相關責任,以遏止網路惡氣棄單的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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