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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 違反的法律效果

WHAT!進口植物不能帶土壤?—「植物防疫檢疫法 違反的法律效果」會怎樣?

天下事無奇不有,在現今社會分工標榜細緻化的年代,過去所謂的360行恐怕已經不符合社會需求。尤其現代人壓力倍增,與花草樹木相關的行業持續蓬勃發展,然而不論你是有心搖身一變成為「綠巨人」專家,亦或有意成為植物界的新手,應具備的法律知識,法洛威還是要讓你知道!

其中「植物防疫檢疫法」及「植物防疫檢疫法違反的後果」,更是每個有意進口植物玩家不能不知的法律規定。透過本文法洛威將讓讀者知道「植物防疫檢疫法」的規定、主管機關及違反的法律效果,協助讀者快速避開植物進口的法律風險。

「植物防疫檢疫」是什麼?「植物防疫檢疫法 主管機關」有哪些?

制定「植物防疫檢疫法」目的

為了防治進口植物疫病蟲害之發生,並制止其蔓延,政府在民國85年就制定「植物防疫檢疫法」,「植物防疫檢疫法」對於植物、植物產品等項目皆有嚴謹的定義如下:

  1. 植物:指種子植物、蕨類、苔蘚類、有用真菌類等之本體與其可供繁殖或栽培之部分。
  2. 植物產品:指籽仁、種子、球根、地下根、地下莖、鮮果、堅果、乾果、蔬菜、鮮花、乾燥花、穀物、生藥材、木材、有機栽培介質、植物性肥料等來源於植物未加工或經加工後有傳播有害生物之虞之物品。
  3. 有害生物:指真菌、粘菌、細菌、病毒、類病毒、菌質、寄生性植物、雜草、線蟲、昆蟲、蜱類、軟體動物、其他無脊椎動物及脊椎動物等直接或間接加害植物之生物,或有破壞生態環境之虞之入侵種植物。
  4. 疫病蟲害:指有害生物對植物之危害。
  5. 感受性植物:指容易感染特定疫病蟲害之寄主植物。
  6. 栽培介質:指土壤、泥炭土及其他天然或人工介質等供植物附著或固定,並維持植物生長發育之物質。

政府單位的「植物防疫檢疫法 主管機關」是哪些?

根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條規定,植物防疫檢疫法主管機關,中央單位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六都以外,則是當地的縣市政府。

「植物進口問題應請教何單位」

對於進口外國苗木相關的法律問題,法洛威認為農委會是實際執行法條修法的單位之一,專業程度將會比各地縣市政府更為專業。建議玩家如果對進口植物的各項疑難雜症,詢問「行政院農委會」肯定會是更好的選擇。

「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例及違反的法律效果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包括「有害生物、用於防治有害生物之天敵、拮抗生物或競爭性生物及其他生物體之生物防治體、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及與前項物品有關的包裝物」,在未經農委會同意輸入進口前,不得自己進口。

對於許多剛入門的新手來說,最容易誤踩的地雷就是「土壤」或是不小心從疫區進口「有害生物」。如果不小心違反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根據同法第22條可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目前法院的實務判決雖然是處以罰金案例居多,但是對於許多玩家來說仍是不小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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