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是刑事程序中的重要原則,其核心在於維護刑事調查的機密性與公平性,防止案件資訊過早暴露,影響偵查效果或當事人權益。許多人誤解偵查不公開只是約束檢調單位,不得將偵查內容洩漏給第三人,然而偵查不公開規範對象真的僅限制檢調單位嗎?在偵查庭製作偵查筆錄是否可以錄音?歡迎讀者跟法洛威一起來一探究竟。
偵查不公開的目的與法理基礎
維護偵查機密性
偵查階段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證據,確保案件真相得以查明。如果偵查過程過早公開,可能導致證據湮滅、證人受壓或嫌疑人逃逸,影響調查工作。
保障嫌疑人權益
在偵查階段,嫌疑人尚未被確定為有罪,過早公開其涉案資訊可能導致社會誤解與名譽損害,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維護司法公正
防止媒體或公眾輿論干擾司法,確保法官在後續審判階段能基於證據進行獨立裁判。
偵查不公開的規範對象
在偵查不公開的適用範圍內,不同對象的行為均需受到限制,主要包括:
司法機關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作為偵查主體,負有保障偵查資料不外洩的責任。他們需確保案件資訊僅用於法律程序,而非公開場合。此外,法院在涉及偵查階段的程序時,也需避免洩漏相關資訊。
被告等及其辯護人
案件被告、證人、鑑定人參與訴訟過程中,依舊要協助維護案件資訊外洩,否則有觸法危機。
此外,辯護人有權獲取案件資訊以保障被告權利,但其使用範圍受到限制,不得將偵查資料外洩或用於偵查以外的目的。例如,辯護人若將偵查內容向媒體曝光,可能構成違法。
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刑事責任
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341號的案件被告,涉嫌在刑事案件偵查庭,以錄音設備竊錄偵查庭的內容,所為涉犯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祕密罪。
法洛威要提醒讀者,雖然案例中的被告是在地檢署的偵查庭中私下錄音而被判刑,但包括警察局、調查局等司法單位製作筆錄時,依舊不能錄音或錄影,否則亦會有妨害秘密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