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會看到人們把舊家具、紙箱、廢棄電器隨意擺放在人行道、樓梯間或公共空間。但這些物品,到底算不算「廢棄物」?若民眾認為那是「個人物品」,是否就能阻止清潔人員或公務員清除呢?
最高法院在 112年度台上字第2472號判決 中,針對「物品是否屬於廢棄物」提供了明確的判斷基準,強調不應僅依物品外觀或所有權來認定,而必須綜合考量多項因素。本篇文章法洛威將帶你一起解析此判決的重點。
一、判斷「廢棄物」不能只看物品本身
最高法院指出,認定一個物品是否為廢棄物,必須從多元角度綜合判斷:
處置方式:
若物品被隨意丟棄、未依規定放置或長期堆置於公共場所,往往會被認定為廢棄物。
市場經濟價值:
若該物品已失去再利用或轉售價值,例如破損嚴重或無法使用,就傾向被視為廢棄物。
污染環境之虞:
物品是否可能造成髒亂、孳生病媒或污染環境,也是一項重要的考量。

👉 換言之,即使某些物品「看起來還能用」,但若被放置在錯誤的地方,仍可能構成廢棄物。
二、「錯置」物品也可能是廢棄物
判決特別指出:
即使一件東西原本可能是「個人物品」,若它沒有依規定放置,而是被任意棄置在公共空間,就會因其「錯置」狀態而被認定為廢棄物。
例如:
- 舊沙發被丟在人行道,長期占用公共空間。
- 舊紙箱堆滿騎樓,阻礙通行。
這些情況即便物主主張「那是我的東西」,法院仍認為可視為廢棄物,公務員或清潔單位有權依法清除。
結語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72號判決提醒我們:
判斷廢棄物,不是看物品外觀或所有權,而是看其處置方式、價值與對環境的影響。
換句話說,即便是一張還能用的椅子,如果被丟在不該放的地方,也可能構成廢棄物。
對民眾而言,這代表日常生活中應妥善處理不需要的物品,避免觸法;對政府而言,則是保障公務員能順利執行環境維護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