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人私下詢問法洛威論及網路上有人以創投公司名義,邀集不特定大眾參與政府採購法標案,想要知道相關在網路上募資後共同投標的可行性,對此法洛威認為這是個很有趣的主題,在此跟各位分享。
創投公司能參與政府標案嗎?
很多人以為「創投公司」僅能投資新創,與政府採購毫無關聯,但事實上,只要符合《政府採購法》的規範,創投公司也能投標政府標案。
法律上的原則
- 《政府採購法》規定,只要是具備法人資格的廠商,且符合招標文件的投標資格要求,即可參與投標。也就是說,創投公司本身並沒有被禁止投標。
影響可否投標的關鍵
- 營業項目是否符合標案需求(例如:資訊系統、建築工程、顧問服務)。
- 是否具備專業資格或經驗(有些標案會要求過往實績或專業人員證照)。
- 是否能確保履約能力(包含資金調度與技術能力)。
一般而言創投公司都不具備上述的能力,因此僅能透過利用他人名義來投標,但根據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如果創投公司利用他人名義進行投標,將會涉及政府採購法的借牌投標的違法情事。讀者不可不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