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are currently viewing 「妨礙電腦使用罪」是什麼?離職後被前東家告!?法洛威告訴你什麼是刑法第359條「妨礙電腦使用罪」的NG行為
法洛威--妨礙電腦使用

「妨礙電腦使用罪」是什麼?離職後被前東家告!?法洛威告訴你什麼是刑法第359條「妨礙電腦使用罪」的NG行為

「因誤會而結合、因瞭解而分開」不僅適用於戀愛學,套用在個人求職、離職同樣受用。在美國普遍流傳著「一生離職七次」的說法,而勞動部2018年的統計,台灣人40歲前的平均離職次數為3次,凸顯現階段「離職學」重要性顯然已不亞於個人的專業技能。

不論你是擔任研發、管理、財務等各項職務,瞭解刑法第359條「妨礙電腦使用罪」是什麼?以及相關的法律地雷,都是保護自己能從上一份工作全身而退的不二法門。本篇法洛威將告訴你離職階段,有關刑法第359條「妨礙電腦使用罪」的NG行為,讓讀者離職後邁向成功的步伐,不擔心前雇主利用刑法第359條「妨礙電腦使用罪」苦苦糾纏。

「刑法第359條妨礙電腦使用罪」與違反「著作權」差別—簽訂聘僱合約書?慢著這些條文你看懂了嗎!

「面試求職時裝乖、正式就任後學壞」是現代上班族職場生存的最佳寫照。員工在面試階段,為了增添面試錄取機會,不免刻意營造刻苦耐勞、言聽計從的好員工形象,彷彿自己就是西遊記的「沙悟淨」,對身為「三藏法師」的主管抱持誓死追隨的態度;然職場「沙悟淨」通過試用期後,逐漸習慣新環境及主管指導,搖身一變成為自主性高、服從性低的「孫悟空」。

面對職場上身份隨時可以72變的員工,企業主雖然不能用緊箍咒伺候,但為了保全自身權益,企業主聘雇員工前,總會要求員工簽訂條文密密麻麻的「聘雇合約書」。

在「聘僱合約書」諸多條文中,關於「忠實義務」、「智慧財產權」條款,通常對於員工的約束性最強,觸犯相關條文輕則「民事賠償」,更嚴重則會有「刑事責任」。各個公司行號「聘雇合約書」皆不相同,為避免掛一漏萬,法洛威將個別解釋「忠實義務」、「智慧財產權」及可能的刑事條文,讀者可自由靈活運用。

忠實義務

所謂的「忠實義務」就是要求員工在職期間,要求遵守公司內各項規章及法律規定,同時接受資方監督並妥善處理好被賦予的業務,為企業爭取最大利益。忠實義務」條款內容多為「乙方(員工)遵守甲方(企業)之內部規章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執 行職務。乙方並應盡力保護及爭取甲方之利益」等字樣。

白話來說,忠實義務就是要求員工要遵守公司內規及國家法規,除不得損害公司利益,更要為追求公司利益極大化努力。實務案例中,如果員工逾越法令規定並損及公司利益,就可能觸犯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的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同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著作權法第11條的解釋是員工受雇期間關於職務上的著作,除非勞、僱雙方有特別約定,否則著作權是員工所有,但著作財產權是雇主所有,但雇主通常會在聘雇合約書增訂:「乙方(員工)同意其於職務範圍內所完成之發明或創作以及其他著作,其工業及智慧財產權歸 屬甲方所有,甲方(企業)不需支付額外費用予乙方(員工)」,直接約定職務範圍內的著作屬於企業所有。同時,企業通常又會在聘雇合約增訂另一項規定,要求「 乙方(員工)如離職時,應繳回所有屬於甲方(企業)之軟、硬體及智慧財產,並不能使用於其他公司、 機構或任何與甲方(企業)產生競爭或不利之行為」,達到員工離職前必須要將任職期間的軟、硬體及著作等智慧財產交回公司之目的。

倘若員工著作權係公司所有,但員工離職前並未繳回公司,甚至拿到新公司繼續使用,類似行為將違反著作權法,同樣會面臨刑事與民事責任。

刑法第359條妨礙電腦使用罪及構成要件

上述案例類型是員工離職後,將在前公司所作的著作,繼續在新公司沿用而違反著作權法;但如果是員工離職前因不滿企業主種種作為,而將職務相關的電磁紀錄等資料刪除,則會涉犯本篇討論重點刑法第359條妨礙電腦使用罪」。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主觀上要具備「故意」要件,客觀行為則是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並且造成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刑法第359條妨礙電腦使用罪構成要件如何影響舉證責任

細心的讀者應該能夠發現,刑法第359條構成要件為「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在主觀的要件上僅處罰「故意」,並不處罰「過失」行為,這導致幾乎所有涉犯刑法第359條的員工會主張,行為時是過失「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而非是「故意」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

實務上刑法359條妨礙電腦使用罪,必須由企業負責舉證員工是「故意」涉犯刑法第359條,如果企業無法證實員工是故意「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員工獲得無罪的機率就會大增。

至於企業如何證實員工是否是故意違法?法洛威提供以下思考脈絡,企業主首先應該透過公司內部的MIS(網管人員)及法務人員的通力合作,透過內部管理機制及客觀證據來推砌有利的證據。例如,公司聘僱契約書明訂員工在職與離職期間,所必需承擔的「資訊保密」義務,同時透過瞭解員工是否有異常操作電腦的行為,進而建構出員工故意涉犯刑法第359條妨礙電腦使用罪的各項跡證。

瞭解離職前電磁紀錄交接NG行為–妨礙電腦使用罪案例地雷

以下將簡要介紹司法案例中離職前夕電磁紀錄交接的NG行為,讓讀者了解如何避開離職地雷。

妨礙電腦使用罪案例類型1:刪除資料伺服器或公用夾資料

資料伺服器或公用夾都是用來存放企業的研發、設計等重要資料,平時為了管理方便,企業都會賦與符合特定員工能在資料伺服器或公用夾進行資料存取或刪除的權限。

某案例員工是從事廣告設計工作,在離職前夕因不滿雇主離職程序刻意刁難,假借整理交接資料為由,刪除公用夾資料,事後被雇主以「妨礙電腦使用罪」告發。

建議離職員工,原則上離職前夕,針對前述資料伺服器或公用夾都盡量作到「只存、不刪」的動作,如遇到真的非刪除需要時,請先經過部門長官同意並留下佐證後刪除。

妨礙電腦使用罪案例類型2:未交接或交接未完備前,刪除公務桌機、筆電資料

新冠疫情衝擊下,遠端工作逐漸成為主流工作型態之一,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都會要求員工透過VPN連線回公司並定期將公務桌機、筆電資料依規定備份。近期知悉科技大廠工程師為避免公務筆電內的私密資料離遭雇主濫用,在離職交接程序未完備前就逕自刪除筆電資料,但事後因部分重要資料未確實交接而遭地檢署以妨礙電腦使用罪起訴。

妨礙電腦使用罪案例類型3:刻意熟記自身、他人或公務帳號、密碼,並於離職後登入使用

員工離職之後,依常理及規定自然不能以任何理由使用前公司的帳號登入網路。然近期違反刑法第359條的案例中,屢屢發現員工在離職之後,卻使用其他員工帳號密碼,抑或透過前公司公用帳號密碼,進入前公司內網竄改文件或刪除資料之案例。類似案例,因為係在離職後所為,法院審理過程中會認為較前2種類型的犯罪惡行更為重大,讀者不可不慎。

妨礙電腦使用  妨礙電腦使用罪  刑法359

刑法第359條妨礙電腦使用罪「證據滅失與否」?

現行許多專業「數位證據鑑識」公司可以協助企業得知電腦被刪除的資料,甚至協助將被刪除的資料還原,讓被刪除的資料「失而復得」!這對涉嫌違反妨礙電腦使用的人來說無非一個好消息,因為只要主張資料可以透過電腦專業技術還原,相關資料本質上還存在,資料根本沒有滅失,妨礙電腦使用罪不成立!

前述看法直觀上雖有道理,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392號』判決認為,「只要刪除電腦的動作,產生電腦使用的社會安全秩序遭受破壞之危險」就算涉犯刑法第359條妨礙電腦使用罪,至於電磁紀錄是否可透過事後還原,與是否成立妨礙電腦罪無直接關係。

刑法第359條妨礙電腦使用罪結論及建議

一笑泯恩仇,抱持感恩的心離職

「戀愛學」最好的方程式是分手後雙方還能當好朋友,甚至抱持感恩的心彼此懷念。同樣地,「離職學」教我們與前雇主就算不能白頭到老,但至少分開後能彼此祝福。離職前多祝福,遇到重要事件多請示,才是職場上明哲保身之道。

妨礙電腦使用罪係「告訴乃論」之罪–爭取和解獲得雙贏

刑法第363條:「刑法第三百五八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本篇文章討論的刑法第359條,根據刑法第363條的規定,也是告訴乃論之罪。在台灣涉犯告訴乃論之罪的行為人,可以主動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和解的目的就是希望告訴人(公司)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撤回告訴,此時雙方就能在和解共識上達到訴訟雙贏之目的而不再需要大動干戈,減少因訴訟帶來的額外成本。

員工權益必須瞭解的法律知識「妨礙電腦使用罪和解」不成該怎麼辦?天價賠償該自己吞?

法洛威曾接獲部分公司員工私訊,對於公司不願意和解與員工和解該如何處置。關於這個問題,法洛威認為雖然和解是解決妨礙電腦使用罪的途徑之一,但不可諱言,部分公司為了要脅員工不得隨意跳槽競爭對手公司,但又不願意透過禁業條款的方式補償員工,遂祭出妨礙電腦使用這種「以刑逼民」的方式來恐嚇員工。

對於類似不良公司的手段,法洛威認為多數的妨礙電腦使用罪的判決結果都是得易科罰金、緩刑等判決結果,因此公司針對賠償金額漫天開價,員工在一審階段不見得要依照公司的賠償金額照單全收,可以斟酌一審的判決結果再視情況是否與不良公司和解。倘若案件到二審階段,對於判決結果也無須過度擔心,因為最後二審罰金可能遠低於公司求償金額,遂無須勉強自己與公司和解。

weiwei

歡迎來到「法洛威」,這是一個追求成長與分享財務、法律及資訊的平台,讓我們一起共同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