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簡介:在社群平台貼文,卻吃上刑責
近年來,許多民眾習慣在 Facebook、Threads 等社群平台發文抒發不滿,甚至公開對方的資料「討公道」。然而,一個不小心,就可能踩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刑責紅線。
法洛威今天分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 民國 115 年 1 月 7 日 作成 114 年度簡字第 5019 號刑事判決,即是一個非常具代表性的案例。
本案被告因為訴訟案件另一對造訴訟,取得勝訴結果後,可能不滿訴訟判決結果抑或是希望透過公審方式企圖再予對造壓力,居然在社群平台「公開張貼他人完整個資」,最終遭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 3 個月(可易科罰金),值得所有網路使用者高度警惕。

二、案件背景:原本是訴訟糾紛,卻衍生個資犯罪
(一)雙方原本已有法律糾紛
判決指出,被告與告訴人之間原本即存在 刑事傷害案件及相關民事訴訟。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依法取得告訴人的部分個人資料,例如:
- 姓名
- 出生年月日
- 住居所地址
- 身分證字號
這些資料雖然出現在司法文件中,但並不代表可以任意對外公開。
(二)爭議行為:在 Threads、Facebook「公開貼文」
被告於不同時間,接續在:
- Threads(未設隱私,公開)
- Facebook(公開貼文)
張貼司法文件或貼文內容,完整揭露告訴人的姓名、生日、住址、身分證字號、手機號碼,且未做任何遮蔽,導致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
三、被告的辯解,為何不被法院採信?
被告於偵查與審理中主張:
「我是自己做紀錄,沒有故意要洩露個資。」
但法院認為此一說法顯不合理,理由非常直接:
👉 如果只是自己留存紀錄,根本沒有必要將資料「公開張貼」在社群平台,供不特定人瀏覽。
因此,法院明確認定,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利用個人資料」。
四、法院怎麼判?關鍵法律重點一次看懂
🔍 重點一:公開貼文,本身就是「利用個人資料」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規定: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應於「蒐集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
法院認為,被告將資料公開張貼於社群平台,已明顯超出原本蒐集資料的特定目的,構成「不法利用」。
🔍 重點二:沒有賺錢,也可能構成犯罪
很多人誤以為,只有「販售個資」才會違法,但法院特別引用最高法院見解指出:
- 個資法第 41 條所稱的「損害他人利益」
- 不限於財產上利益
- 利益也包括 資訊隱私權、人格權
換言之,即使沒有獲利,只要意圖侵害他人的隱私與個資自主權,就可能成立犯罪。
五、給一般民眾的三個重要提醒
⚠️ 1. 司法文件不等於可以公開貼
即使資料來源是判決書、不起訴書,仍應遮蔽足以識別個人的資訊,否則仍有違法風險。
⚠️ 2. 「只是發文抱怨」也可能觸法
只要貼文是公開狀態,就可能被認定為「不法利用個資」,動機不是重點,行為本身才是關鍵。
⚠️ 3. 網路公審、肉搜風險極高
許多看似「討公道」的行為,實際上可能反讓自己成為刑事被告,務必謹慎。另外倘若為詐欺被害人,切記也切勿將涉嫌詐欺你的人基本資料公開在臉書等網路上,否則一樣也有可能被視為違反個資法偵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