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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貼文竟判刑?從高雄地院判決看「公開他人個資」的法律風險

近年來,許多民眾習慣在 Facebook、Threads 等社群平台發文抒發不滿,甚至公開對方的資料「討公道」。然而,一個不小心,就可能踩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刑責紅線。

法洛威今天分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 民國 115 年 1 月 7 日 作成 114 年度簡字第 5019 號刑事判決,即是一個非常具代表性的案例。

本案被告因為訴訟案件另一對造訴訟,取得勝訴結果後,可能不滿訴訟判決結果抑或是希望透過公審方式企圖再予對造壓力,居然在社群平台「公開張貼他人完整個資」,最終遭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 3 個月(可易科罰金),值得所有網路使用者高度警惕。

社群平台公審他人可能違法

(一)雙方原本已有法律糾紛

判決指出,被告與告訴人之間原本即存在 刑事傷害案件及相關民事訴訟。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依法取得告訴人的部分個人資料,例如:

  • 姓名
  • 出生年月日
  • 住居所地址
  • 身分證字號

這些資料雖然出現在司法文件中,但並不代表可以任意對外公開

(二)爭議行為:在 Threads、Facebook「公開貼文」

被告於不同時間,接續在:

  • Threads(未設隱私,公開)
  • Facebook(公開貼文)

張貼司法文件或貼文內容,完整揭露告訴人的姓名、生日、住址、身分證字號、手機號碼,且未做任何遮蔽,導致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

三、被告的辯解,為何不被法院採信?

被告於偵查與審理中主張:

「我是自己做紀錄,沒有故意要洩露個資。」

但法院認為此一說法顯不合理,理由非常直接:

👉 如果只是自己留存紀錄,根本沒有必要將資料「公開張貼」在社群平台,供不特定人瀏覽。

因此,法院明確認定,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利用個人資料」。

🔍 重點一:公開貼文,本身就是「利用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規定:

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應於「蒐集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

法院認為,被告將資料公開張貼於社群平台,已明顯超出原本蒐集資料的特定目的,構成「不法利用」。

🔍 重點二:沒有賺錢,也可能構成犯罪

很多人誤以為,只有「販售個資」才會違法,但法院特別引用最高法院見解指出:

  • 個資法第 41 條所稱的「損害他人利益」
  • 不限於財產上利益
  • 利益也包括 資訊隱私權、人格權

換言之,即使沒有獲利,只要意圖侵害他人的隱私與個資自主權,就可能成立犯罪。

五、給一般民眾的三個重要提醒

⚠️ 1. 司法文件不等於可以公開貼

即使資料來源是判決書、不起訴書,仍應遮蔽足以識別個人的資訊,否則仍有違法風險。

⚠️ 2. 「只是發文抱怨」也可能觸法

只要貼文是公開狀態,就可能被認定為「不法利用個資」,動機不是重點,行為本身才是關鍵

⚠️ 3. 網路公審、肉搜風險極高

許多看似「討公道」的行為,實際上可能反讓自己成為刑事被告,務必謹慎。另外倘若為詐欺被害人,切記也切勿將涉嫌詐欺你的人基本資料公開在臉書等網路上,否則一樣也有可能被視為違反個資法偵辦。

wei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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