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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丟包遺棄罪?

🚕 深夜計程車丟包乘客致死,司機恐涉「遺棄致死罪」?法院怎麼看

日前發生一起引發社會關注的重大交通事件。25 歲溫姓男子深夜搭乘多元計程車,途中卻遭 林姓司機台 64 線快速道路將人丟包下車,隨後溫男在快速道路上遭到 4 輛車接連輾斃身亡

林姓司機事後辯稱,溫男疑似酒醉踢椅背,雙方發生口角,才會要求對方下車;但死者家屬向檢警表示,溫男並未飲酒,對於「酒醉說法」提出強烈質疑。

本案不只涉及交通安全,更引發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 計程車司機把乘客丟在快速道路,是否已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

計程車遺棄罪2

《刑法》第 294 條及相關實務見解,遺棄罪的成立,並不困難,但判斷標準非常明確

法洛威觀察多個類似案例的判決,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遺棄,通常會檢視以下三個關鍵要件。

1️⃣ 被害人是否處於「顯難自救」的危險狀態

快速道路對行人而言,本身就是高度致命的環境

  • 禁止行人進入
  • 無路肩或緩衝空間
  • 車速極快,一旦有車靠近,風險立即實現

本案例,被害人凌晨時段、單獨被留置在快速道路上,幾乎等同暴露於生命、身體遭到重大危害風險中。

2️⃣ 行為人是否負有「保護義務」

這一點法院判斷類似案例是否構成《刑法》第 294 條遺棄罪核心。

在司法實務上,計程車司機對乘客的保護義務,並非到「載到一半」就結束,而是至少要到:

  • 安全下車
  • 合理可自救的地點

更重要的是,如果乘客的危險狀態,是司機因承載、接送行為而「承接」的風險,那麼法律上就不允許司機再把這個風險「丟回給乘客」。

3️⃣ 是否「明知風險仍選擇離去」

刑法上的遺棄罪,不要求加害動機,只要求:

行為人是否明知可能發生危險結果,仍選擇放任其發生。

即使司機不是想害人,只要明知把人留在快速道路上「極可能發生事故」,卻仍駕車離去,法律就會介入評價。

這起悲劇提醒我們一件事:

🚨 在法律眼中,把人載上車,就承接了一段風險責任。

無論是否發生口角、乘客是否配合,只要尚未讓乘客在合理、安全、可自救的地點下車,行為人都不能輕易抽身。

否則,代價可能不只是道德譴責,而是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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