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are currently viewing 辦公室爆發性騷擾,雇主沒責任?法院給了完全不同的答案
性騷擾的雇主責任

辦公室爆發性騷擾,雇主沒責任?法院給了完全不同的答案

在不少辦公室性騷擾案例,常會聽到一種說法:「既然檢察官既然不起訴加害人,那公司應該也不會有責任吧?」
法洛威今天要法律科普的案例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小字第 72 號民事判決」,明確否定了這個想法。

這起案件中,被害員工主張在職期間遭同事多次性騷擾,刑事部分最後因證據與構成要件問題而不起訴。然而,法院仍判決公司須賠償被害員工 1 萬元精神慰撫金。關鍵不在於性騷擾是否成立,而在於——雇主有沒有依法處理。

性騷擾雇主責任2
性騷擾雇主的民事責任

本案法院反覆強調,《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要求的是:
只要雇主知悉疑似性騷擾情形,就必須立即、有效採取糾正與補救措施。

這個義務,並不以「性騷擾最後成立」為前提。

從判決理由可以看出,法院認為公司在處理過程中出現多項明顯缺失,包括:

  • 要求員工自行循司法途徑解決
  • 未主動協助員工正式申訴
  • 性平調查會議未通知被害人陳述
  • 承諾的保護或告誡措施未確實執行

這些問題累積起來,讓法院認定公司並未盡到雇主的保護義務

本案中,檢察官對相關事件作出不起訴處分,但法院特別指出:
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與雇主是否違反法定保護義務,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性騷擾案件往往需要時間調查,在結果尚未明朗前,雇主仍負有立即介入、保護員工的責任。
若雇主消極處理,反而可能讓員工承受更大的心理壓力,進而構成可賠償的精神損害。

不少人看到判決金額可能會覺得偏低,但從法院的說理可以理解其考量方向,包括:

  • 公司的資本額規模
  • 事件對被害人造成的實際影響
  • 被害人就醫紀錄
  • 違法態樣屬於「程序與保護義務違反」,而非直接加害

因此法院在比例原則下,認定 1 萬元為相當的慰撫金

這號判決再次提醒企業:
性騷擾案件最危險的,不一定是事件本身,而是後續處理方式。

即使最終沒有被認定構成性騷擾,只要雇主在接獲反映後消極、敷衍或程序失當,仍然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對公司而言,建立清楚的申訴流程、確實啟動調查、並保障當事人程序參與權,已不只是合規問題,而是風險管理的一環。

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規定: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採取下列預防措施,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一、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

二、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且公開揭示之。

不論是企業主、部門主管抑或機關,倘若因應不同成員,未設有相對應的申訴管道或防制措施,研判將高度可能被法院認定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虞,進而個案訴訟中處於不利定位。

weiwei

歡迎來到「法洛威」,這是一個追求成長與分享財務、法律及資訊的平台,讓我們一起共同成長。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