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只要網購就一定有七天鑑賞期」,但其實這是常見誤解。
在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確實保障消費者於特定交易型態下享有解除契約的權利,但並不是所有商品、也不是所有購買方式都適用。
法洛威本文用法律角度一次說清楚:鑑賞期從哪一天開始算?哪些商品不能退?鑑賞期跟試用期到底差在哪?
如果你是網路賣家,相信對於買家棄單行為一定非常有感!對於買家棄單行為如何保障自己有興趣的讀者,法洛威【網購「棄單」會坐牢?一篇文章通盤瞭解「棄單」的法律責任及防止「棄單」的店家自保之術】是你不可錯過的文章。
什麼是「七天鑑賞期」?法律真正保障的是什麼
所謂鑑賞期,其實是法律為了保護消費者在「看不到實體商品」的情況下所設計的制度。
只要符合以下條件:
- 通訊交易(網購、電話購物、電視購物等)
- 訪問交易(到府推銷、街頭攔售)
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可以在七日內解除契約,而且不需要提出理由。
這項制度的本質並不是讓消費者試用,而是讓消費者在收到實體商品後,有機會再次確認是否符合期待。

鑑賞期從哪一天開始算?很多人都算錯
法律上七天鑑賞期的計算方式是:
👉 從「收到商品的隔天」開始計算
👉 期間包含週末與假日
例如:
- 週一收到商品 → 週二開始算 → 下週一結束
如果最後一天遇到假日,通常會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
特殊情況:需要安裝或教學的商品
若商品必須安裝或完成設定後才能使用,例如大型家電或設備,鑑賞期可能會從:
➡️ 安裝完成的隔天起算。
不是所有交易都有鑑賞期!只有這兩種才適用
一、通訊交易(最常見)
例如:
- 網路購物平台
- 社群電商
- 型錄購物
因為消費者無法事前實際查看商品,所以法律提供反悔空間。
二、訪問交易
像是:
- 到府推銷
- 街頭推銷
法律認為消費者容易在壓力下購買,因此全面適用鑑賞期。
七天鑑賞期的例外:這些商品本來就不能退
依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以下情況通常不適用七天鑑賞期:
- 生鮮食品、容易腐敗商品
- 客製化商品
- 報紙與雜誌
- 已拆封影音或軟體
- 數位內容或線上服務
- 已拆封個人衛生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很多消費糾紛,其實都發生在消費者誤以為所有網購都可以無條件退貨。
最大迷思:鑑賞期不是「試用期」
這是司法實務最常遇到的誤會。
法律允許的是:
✔ 檢查商品
✔ 確認規格與外觀
但不是:
✘ 長時間使用後再退貨
如果商品已明顯使用、造成價值減損,業者可以拒絕退貨或要求整新費。
退貨時要注意什麼?很多人忽略這一點
要成功行使鑑賞期,通常要符合:
- 商品本體完整
- 包裝與配件齊全
- 可回復原狀
簡單說,應維持「可再次販售」的狀態。
退貨需要自己付運費嗎?
在符合消保法第19條的情況下:
👉 原則上消費者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
這也是通訊交易與一般實體店購物最大的差異。
商家可以自己寫「不適用鑑賞期」嗎?
很多電商會在條款寫:
本商品不適用七天鑑賞期
因為消保法第19條屬於法律的強行規定,因此基本上業者透過類似條款排除消保法第19條規定,該條款效力應屬於無效,消費者購買類似商品後,對於自身權益保障並無產生影響。
結語:理解鑑賞期,才能真正避免消費糾紛
七天鑑賞期的目的,是在資訊不對等的交易中提供保障,而不是讓消費者「免費試用」。
對消費者而言,購物前了解哪些商品可以退、哪些不行,是避免爭議的最好方式;對企業經營者來說,清楚標示例外商品,也能降低不必要的退貨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