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坡道發生跌倒事故,管委會是否一定負責?法洛威本文將解析民法第191條工作物責任、過失相抵原則與老社區設施改善義務,說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法律風險與實務重點。

一、社區公共設施出事,管委會責任有多重?
在公寓大廈中,常見的公共設施包括:
- 出入口坡道
- 地下室車道
- 樓梯間
- 中庭地磚
- 無障礙通道
如果住戶或訪客因為這些設施跌倒受傷,管理委員會是否一定要負賠償責任?
關鍵在於 —— 是否構成「工作物責任」。
二、什麼是工作物責任?(民法第191條重點)
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
土地上之工作物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致他人受損害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負賠償責任。
這條規定的法律效果是:✔ 推定過失責任
也就是說:
- 只要發生事故
- 並認定屬於土地上之工作物
- 又有設置或保管瑕疵
法院原則上就會推定管理人有過失。
管委會若要免責,必須自己舉證沒有瑕疵或已盡相當注意義務。
三、老社區設施早期合法,現在還會有責任嗎?
很多管理委員會常有疑問:
坡道是十幾年前就做好的,當時沒有違法,現在出事也要負責?
實務見解認為:
即使設置當時符合法規,只要後續法規標準提高,而設施仍持續使用,管理人就有「持續改善義務」。
換句話說:
✔ 不是溯及既往問題
✔ 而是保管義務是否盡到
如果新公布的建築或無障礙規範已明確提高安全標準,而社區未改善,仍可能被認定為「保管有欠缺」。
這一點對老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律責任影響極大。
四、被害人也可能要負責:過失相抵原則
即使工作物有瑕疵,也不代表管委會一定全額賠償。
依民法第217條:
被害人與有過失者,得減輕賠償金額。
例如:
- 明知坡道陡峭仍快速下坡
- 未採安全操作方式
- 未使用已設置的安全替代路線
法院可能認定雙方都有責任。
實務上常見結果:
👉 管委會負 50%
👉 被害人負 50%
這就是所謂的「過失相抵」。
結語
社區管理委員會的法律責任,比許多人想像得重。
「早期合法」不代表永遠安全;「沒有故意」也不代表不需負責。
在公共設施管理上,真正的風險不是事故本身,而是事故發生後,無法證明自己已盡注意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