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 are currently viewing 【管委會法律風險提醒】社區坡道出意外,管理委員會一定要賠嗎?從實務判決談工作物責任
社區坡道跌倒可以告管委會嗎

【管委會法律風險提醒】社區坡道出意外,管理委員會一定要賠嗎?從實務判決談工作物責任

社區坡道發生跌倒事故,管委會是否一定負責?法洛威本文將解析民法第191條工作物責任、過失相抵原則與老社區設施改善義務,說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法律風險與實務重點。

Gemini Generated Image Dyq5wjdyq5wjdyq5

在公寓大廈中,常見的公共設施包括:

  • 出入口坡道
  • 地下室車道
  • 樓梯間
  • 中庭地磚
  • 無障礙通道

如果住戶或訪客因為這些設施跌倒受傷,管理委員會是否一定要負賠償責任?

關鍵在於 —— 是否構成「工作物責任」。

《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

土地上之工作物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致他人受損害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負賠償責任。

這條規定的法律效果是:✔ 推定過失責任

也就是說:

  • 只要發生事故
  • 並認定屬於土地上之工作物
  • 又有設置或保管瑕疵

法院原則上就會推定管理人有過失。

管委會若要免責,必須自己舉證沒有瑕疵或已盡相當注意義務。

很多管理委員會常有疑問:

坡道是十幾年前就做好的,當時沒有違法,現在出事也要負責?

實務見解認為:

即使設置當時符合法規,只要後續法規標準提高,而設施仍持續使用,管理人就有「持續改善義務」。

換句話說:

✔ 不是溯及既往問題

✔ 而是保管義務是否盡到

如果新公布的建築或無障礙規範已明確提高安全標準,而社區未改善,仍可能被認定為「保管有欠缺」。

這一點對老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律責任影響極大。

即使工作物有瑕疵,也不代表管委會一定全額賠償。

民法第217條:

被害人與有過失者,得減輕賠償金額。

例如:

  • 明知坡道陡峭仍快速下坡
  • 未採安全操作方式
  • 未使用已設置的安全替代路線

法院可能認定雙方都有責任。

實務上常見結果:

👉 管委會負 50%
👉 被害人負 50%

這就是所謂的「過失相抵」。

社區管理委員會的法律責任,比許多人想像得重。

「早期合法」不代表永遠安全;「沒有故意」也不代表不需負責。

在公共設施管理上,真正的風險不是事故本身,而是事故發生後,無法證明自己已盡注意義務。

weiwei

歡迎來到「法洛威」,這是一個追求成長與分享財務、法律及資訊的平台,讓我們一起共同成長。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