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為提升審判效率,《刑事訴訟法》設計了「簡易判決處刑」與「簡式審判程序」兩種簡化程序。
然而,多數人真正緊張的時刻,往往是:
👉 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那一刻。
法洛威本文將完整說明:
- 什麼是簡易判決處刑?
- 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後怎麼辦?
- 被告與被害人應如何因應?
- 與簡式審判差在哪?
一、什麼是簡易判決處刑?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是什麼?
當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認為:
- 犯罪事實明確
- 證據充足
- 案情單純
即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向法院提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這份文書的法律效果,與起訴書類似——都是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罪而提請法院審判的文件。
差別在於:
👉 檢察官希望法院以「不開庭」的方式,快速作出有罪判決。
(二)簡易判決處刑的程序特色
- 僅適用較輕罪案件
- 原則上不開庭
- 法院以書面審理
- 審理時間較短
(三)刑度限制
僅能判處:
-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 拘役
- 罰金
- 得宣告緩刑之案件
若屬重大刑案,則不得適用。
二、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後怎麼辦?
(一)如果你是被告
1️⃣ 若你已認罪
簡易判決可縮短審理時間,快速結案。
但若仍有:
- 可主張減刑情節
- 可爭取緩刑理由
- 有利證據尚未提出
👉 仍可主動聲請開庭。
在庭上向法官說明情況,可能有助於爭取較輕判決。
2️⃣ 若你未認罪
這點非常重要:
若不同意檢察官認定犯罪事實,👉 應儘速向法院遞狀,請求改採通常程序審理。
因為在簡易判決程序中,法官可能僅依處刑書內容量刑,缺乏完整證據調查與辯論過程。
若未主動表示,可能直接收到有罪判決。
(二)如果你是被害人
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代表案件可能以較輕刑度結案。
若您認為:
- 被告行為重大
- 刑罰過輕
- 希望法院審酌更多事實
可以向法院請求開庭審理。
(三)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若您想在刑事程序中同時請求賠償(例如醫療費、精神慰撫金),⚠ 必須在第一審判決前提出。
因此:
- 可於開庭時提出
- 或於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後,盡速遞交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並在書狀中註明偵查案號及原承辦書記官股別,分案後法院會自行分配給承審法官。
若案件直接以簡易判決終結而未及提出,將喪失程序上便利性。
三、簡式審判程序是什麼?
簡式審判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與簡易判決最大不同在於:
👉 一定要開庭。
(一)適用條件
- 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
-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述
- 證據足以支持定罪
由審判長裁定改採簡式審判。
(二)程序特色
- 仍須開庭
- 可簡化證據調查
- 不完全受傳聞法則拘束
- 可省略交互詰問
屬於「較快速但仍保有審理形式」的程序。
(三)刑度限制
沒有明文限制。
可能判處較重刑度。
四、簡易判決 vs 簡式審判比較表
| 項目 | 簡易判決處刑 | 簡式審判程序 |
|---|---|---|
| 是否開庭 | 原則不開庭 | 必須開庭 |
| 適用階段 | 偵查或起訴後 | 準備程序中 |
| 誰決定 | 檢察官聲請或法院改採 | 審判長裁定 |
| 刑度限制 | 僅限輕罪 | 無明文限制 |
| 證據調查 | 原則不再調查 | 可簡化調查 |
五、實務提醒:認罪前一定要審慎評估
很多人誤以為:
「簡易程序只是快一點結束」
但無論哪種程序,只要判決有罪,都會留下刑事紀錄。
若對犯罪事實有爭執,或尚有有利證據未提出,應儘早與律師討論程序選擇。
程序一旦確定,將直接影響您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