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詐欺案件中,被害人心心念念的無非就是希望司法警察、檢察官及法官能夠明案速判,早日透過案件偵辦讓被害人與加害人達成和解。然而近期許多民眾詢問法洛威,加害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後,加害人未能依造法院判決的還款條件還款,被害人如何能主張權利?本篇文章就讓法洛威來告訴你,面對這樣的情況,該如何透過撤銷緩刑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什麼是緩刑?和解為何會成為條件?
所謂緩刑,是指法院在宣告刑罰後,考量被告犯罪情節、犯後態度與再犯可能性,暫緩執行刑罰的一種制度。簡單來說,就是「先不用關」,但必須在一定期間內遵守法院所附加的條件。
在詐欺案件中,法院常見的緩刑條件之一,就是要求加害人依約定分期賠償被害人。這代表法院是基於被告願意賠償、彌補損害,才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換言之,「願意還錢」往往是取得緩刑的重要關鍵。
二、沒有依約還款,真的會被撤銷緩刑嗎?
答案是:有可能,而且風險不低。
緩刑制度既為鼓勵自新,如果犯罪人原非善類,或不知悔改,則實施緩刑制度顯不適當,即有撤銷之必要。緩刑若經撤銷,則仍須執行裁判所宣告之刑。
可分為應撤銷和得撤銷兩種:
(一)應撤銷(一定會撤銷):
依據刑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兩種情形發生的話,緩刑一定會被撤銷:
1、緩刑期內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緩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有這二種情形之一者,緩刑的宣告必須撤銷,毫無討價還價的餘地。
(二)得撤銷(有可能,但不一定會撤銷):
依據刑法第75條之1規定,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者,足認原緩刑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且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緩刑有可能會被撤銷:
1、緩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易科罰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
2、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易科罰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
3、緩刑期內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4、違反法院命應履行之事項,情節重大者(詐欺案件多數屬這款規定)。
5、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
有上述情形之一,法院視情節得撤銷緩刑。也就是說,撤銷與否法院有審酌的權限。
三、被害人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
如果你是詐欺案件的被害人,而對方取得緩刑卻未依約還款,可以注意以下幾點:
- 保留所有付款紀錄與未付款證明
- 主動向承辦檢察官反映實際履行情形
- 留意是否已構成「重大違反負擔」
- 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尤其當對方長期不履行、逃避聯繫、對法院通知不回應時,往往已符合撤銷緩刑的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