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

刑法第146條第一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結果必須「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夥或變造投票結果」,所謂「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夥或變造投票結果」實務見解認為,以該選舉區之整體投票結果,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已足,不以行為人所支持之特定候選人已否當選為必要(92年台上字第5229號判決),另外實務見解認為並非僅指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舉凡與投票直接有關之結果,如使該選區之投票數及投票率、候選人的票率發生結果都應該包含在內(88年台上字第6728號)。學說認為,只要行為人之妨害投票行為而導致投票結果為不正確票數已足,並不以使已落選者當選或當選者落選為必要。

實務見解認為本罪行為人並無排除特定候選人,也就是為了成為候選人而虛偽遷徙戶籍也包含在內。

本罪包含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投票等3階段行為,實務認為第二階段由選務機關根據客觀戶籍資料製作選舉名單,經公告無異議而生效,就算是本罪的著手,後續只要領票就算既遂,至於領票後縱然沒有投給特定候選人或特定候選人是否當選,抑或因心理障礙沒投票,都不影響罪名成立(110年台上字第4041號判決)。一旦領票,犯罪即達既遂,至於領票前因遭犯罪調查而不敢前往投票,屬於障礙未遂(非僅止於預備犯);如果因自己心理障礙(良心發現或害怕被發現)未去領票,屬於中止未遂。

另外刑法第147條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學說認為不限於投票時,如果投票時間已過,開票時有妨害或擾亂行為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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