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法抗命罪

實務見解強調,煽惑對象限於不特定人(46年台上字第1532號判例),此與刑法之教唆犯係針對特定人(一人或數人)為之有所不同。

另外本罪只要煽惑他人犯罪已足,他人是否犯罪並非所問。另外煽惑犯罪學說認為不限於特定犯罪;但實務見解(109年台上字第3695號判決)應該限縮煽惑他人犯罪的構成要件,煽惑內容有客觀上使他人產生實行可得特定之犯罪決意,或助長他人原犯罪意圖,足以引發公眾真實犯罪之聯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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